已定残且获残疾赔偿金,还能主张后续治疗期间的误工费吗?

地方法治 |  2026-07-31 18:49:47

微信扫码扫码下载客户端

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受害人已经定残且经诉讼已获得残疾赔偿金,现需二次手术,还能主张再次住院治疗期间的误工费吗?本期案例,一起看济南槐荫法院权晶法官审理的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4年1月,周某骑电动自行车遇王某驾驶普通摩托车,两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周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王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摩托车、拖拉机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周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王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周某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多项费用。后某保险公司履行了上述给付义务。2025年11月,周某入院手术取右胫骨骨折术后内固定,因此产生后续治疗费用。现周某再次将王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后续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多项费用,其中包含误工费4640元。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认定,确定被告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周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合分析原告周某、被告王某的过错程度及对事故产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确定原告周某承担事故40%的责任,被告王某承担事故60%的责任。被告王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摩托车、拖拉机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元,故原告周某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该保险公司在摩托车、拖拉机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根据本院确定的被告王某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王某按照本院确定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规定,伤残鉴定系受害人在伤情稳定、治疗终结、损害后果已固定的前提下作出,定残之日即视为受害人劳动能力减损程度已定型,残疾赔偿金系对受害人定残后劳动能力减损、未来收入损失的定型化赔偿,若再次支付定残后的误工费,违背损失填平原则。本案中,前述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已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了残疾赔偿金,故对于定残后的误工费,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经审查核算,槐荫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驳回原告关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误工费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项目,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无法正常工作、劳动,实际减少的工资、经营等合法收入损失。残疾赔偿金系对受害人定残后劳动能力减损、未来收入损失的定型化赔偿。二者虽均指向收入损失,但在赔偿时点上具有明确分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该规定划定了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的衔接节点——定残日之前,受害人因治疗和康复无法工作,以误工费填补实际收入损失;定残日之后,伤残鉴定系在伤者伤情稳定、治疗终结、损害后果固定的前提下作出,此时受害人的劳动能力缺损程度已依法确定,残疾赔偿金则根据伤残等级、受害人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对其未来收入减损进行一次性、定型化的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遵循“损失填平”原则,核心是弥补受害人的实际合理损失,而非使其因此获利。本案中,周某前期已完成伤残鉴定,且前诉生效判决已判令保险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保险公司亦已履行完毕。残疾赔偿金的给付,意味着对周某定残后劳动能力减损的损失已作出终局性赔偿。后续取内固定手术,系原伤情治疗的延续,并非新的独立伤害,周某由此再次主张误工费,本质上属于对已获赔偿的收入损失进行重复主张,违背了损失填平的司法原则,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同时需要明确,定残后产生的合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实际治疗支出,属于新的实际损失,与残疾赔偿金所覆盖的未来收入损失性质不同,不在重复赔偿之列,受害人仍可依法另行主张,以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 修正)》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槐荫法院)

责任编辑:张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