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持遗赠扶养协议争房产被法院驳回:未尽扶养义务无权受遗赠

法治讲堂 |  2026-07-31 18: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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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遗赠纠纷案例。

梁某与马某协议离婚后,晚年由保姆张某照料。梁某去世后,张某持2021年6月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诉至法院,主张继承梁某名下房屋。三子女否认张某尽到扶养义务,并出示梁某与案外人的聊天记录,其中梁某称“保姆拿着我的钱包和所有银行卡跑了”。

法院审理认为,遗赠扶养协议系双务有偿行为,扶养人须切实履行生养死葬义务。张某既未举证承担医疗生活费用,亦未提供带梁某定期透析就医的充分证据,结合聊天记录与报警情况,认定其未尽扶养义务,无权依协议受遗赠,诉争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

记者了解到,梁某与马某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二女。梁某与马某于2008年2月25日协议离婚。2021年12月2日,梁某死亡。后,梁某的保姆张某向法院提交自己与梁某于2021年6月15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起诉请求继承梁某名下诉争房屋。三子女均不认可张某履行了扶养义务,梁某与案外人的聊天记录载明“这个保姆不行,老想控制着我”“保姆拿着我的钱包和所有银行卡跑了”等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核心在于扶养人是否按照协议履行了扶养义务。张某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依据遗赠扶养协议主张继承梁某名下房产,理应证明对梁某尽到扶养义务。从梁某养老医疗费用承担角度来看,多次就医、购买生活用品均通过梁某银行卡支付;从梁某的照顾角度,年迈患肾衰竭需定期进行透析,张某未提供其带梁某按时就医的足够证据,结合梁某与案外人的聊天记录,以及多次报警的有关情况,可以认定张某在日常照顾方面也未尽到遗赠扶养协议中的义务,无权依据《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案涉房屋。

法官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法律行为。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被扶养人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同时负有将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遗赠扶养协议能够借助组织或个人的力量,帮助孤老病残解决生活困难,弥补社会救济不足,让更多的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但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如果扶养人有未尽扶养义务、未达到协议约定的扶养标准、严重虐待被扶养人等情形,扶养人将失去受遗赠的权利。

责任编辑:陈修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