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时隔22年全面修订档案条例,拟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客户端 杨璐 2026-08-03 15:08:36原创

《山东省档案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已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2026年8月24日前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此次修订拟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
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夯实了档案工作的法治基础。现行《山东省档案条例》自2004年施行以来,对加强档案管理,推动全省档案事业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档案工作的对象、领域和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实践中存在的档案工作发展不平衡、档案工作保障不到位、基层档案工作基础相对薄弱、档案数字转型和智能升级支撑不足等问题日益凸显。同时,条例部分条款也存在与上位法不协调、不衔接等问题,此次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旨在细化落实上位法相关规定,突出山东特色,增强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档案工作是一项基础性、支撑性工作,《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档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发挥档案存史资政育人的作用;厘清各方职责分工,细化各级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档案馆的职责规定,压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主体责任。
针对工作实践中档案收集、保管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弱项,《条例(修订草案)》围绕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等关键环节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档案收集、整理等业务流程,规定立档单位归档、保管、移交等责任,并要求档案馆明确档案收集范围,拓宽收集渠道和方式;强化重点领域档案管理,分别对专业档案、科技档案、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等分类作出规定,全面夯实档案管理工作基础;严守档案安全底线,明确档案安全保管设施设备配备、风险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具体要求,并对涉密档案的解密审核作出规定。
为充分发挥档案存史资政育人作用,《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优化服务体系、畅通利用渠道。有序推进档案开放,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按照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明确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并对档案利用方式、档案编研、档案资源共享、档案文献遗产保护开发、齐鲁文化档案和红色档案的转化利用等作出具体规定;规范档案公布行为,规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需求依法公布档案,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顺应数字化发展趋势,《条例(修订草案)》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推进档案工作更好融入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明确各方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明晰信息化建设内容,对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基础设施、业务系统归档功能设置和系统衔接、健全安全保密防护体系等作出规定;细化档案工作数字化措施,对电子档案全流程管理、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档案数字资源共享等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增设“保障和监督”专章,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费保障,严禁侵占、挪用档案馆舍或者擅自改变馆舍用途,档案工作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年度预算;建立健全档案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机制,支持档案专业和学科建设,加强档案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保障;建立档案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和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明确监督检查重点事项和安全隐患整改要求,规范档案委托服务行为。
《山东省档案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fgwfgyc@126.com,也可以寄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24日。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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