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视频号发布多段视频侮辱一名员工,被判道歉赔钱
澎湃新闻 2026-08-03 22:38:08
公司高管对员工的不当行为可进行批评,但如在公司视频号全网公开侮辱、号召全公司发朋友圈曝光等,是否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2026年8月3日,“上海长宁法院”公布了一起因企业对员工管理批评方式不当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据介绍,小周担任某信息公司项目经理期间,该公司高管吴某认为小周作为团队领导,春节不仅截留公司项目经费不给团队人员发红包,还在工作群里抢别人发的红包。小周则表示,已经给团队人员发了红包,其他经费要用于项目开支等,双方发生争议。
不久,该公司的微信视频号公开发布多段视频,视频标题包括“白眼狼”“骗子”“无赖”“禽兽不如”等侮辱性字眼,视频中小周边被“怼脸”拍摄,边在向拍摄者解释已经给团队成员发了红包,视频字幕中穿插了“说谎微表情”“贼嘴”等解读文字。此外,吴某还组织公司员工20余人召开线上会议,对小周进行批评,要求“全公司人都发朋友圈,把他这小气的嘴脸无赖的嘴脸曝光起来”。
小周认为,吴某组织公司员工对其进行侮辱,侵犯了其名誉权,影响其正常生活、工作,对其造成精神伤害,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和高管吴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维权支出的律师费。
高管吴某未到庭应诉。某信息公司到庭辩称,公众号发布的是对员工工作的评价,系公司的管理行为,不针对其人格。且公司的公众号视频流量极低,未造成影响。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为公司及高管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小周名誉权的侵害。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用侮辱、诽谤、捏造或歪曲事实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诽谤通常指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的名誉。
某信息公司通过公司微信视频号公开发布侮辱言论,公司高管通过视频会议批评小周并号召大家曝光,势必令公司员工、社会公众对小周的品格、信誉等产生不良印象,造成对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不利后果。公司经营应秉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塑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和职场氛围,合法、合规解决争议,不得侵害员工的名誉权。
综上,长宁区法院判决某信息公司、吴某在报纸上向小周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小周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律师费共计16000元。
(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袁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