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驾驶车辆因交通事故受伤,但肇事获刑,还能认定为工伤吗?
大众新闻·黄三角早报 2026-08-04 15:01:10
关键词 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应视为“三工”原因,不受交通事故责任限制
案情
付某在某物流公司担任司机,负责往省外地区运送货物。2013年4月18日,在为公司出车时,付某因疲劳驾驶在高速路上与一辆面包车相撞,事故导致一死两伤。付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其在事故中受重伤,暂予监外执行。公司拒绝为付某申报工伤,理由是付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且已被法院判罪,不应被认定为工伤。付某的亲属只好自行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后认定付某为工伤。
裁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因过失犯罪被处以刑罚的劳动者,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司机付某是在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鉴于司机行业的特殊性,付某应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虽然付某已被法院判处交通肇事罪,但其并非故意犯罪,而属于过失犯罪,不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排除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中。所以,依法应认定付某为工伤。经过调解,公司接受了工伤认定决定。
实践中应该注意,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应视为“三工”原因,且不受交通事故责任限制。只要司机在事故中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排除情形,就应认定为工伤。其他如正常工作、因公外出期间等驾驶、乘坐车辆发生事故的,也不受交通事故责任限制。这几种情况下的工伤认定不应与“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责任条件相混淆。
以上内容摘自《工伤保险案例普法宣传读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
责任编辑:王明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