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报帮办丨四家企业“踢皮球”,订单南瓜烂在手
大众新闻·大众日报 胡迎迎 2026-08-05 08:07:25独家

近日村民刘大爷向大众新闻“党报帮办·网上问政”平台求助,自己与寿光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禾”)签订合同,按其要求种植南瓜,成熟后以保底价格回收。目前南瓜已全熟,但企业迟迟未安排上门收购,大量南瓜腐烂家中,农户权益受损。

订单种植——
企业收购一拖再拖
事情要追溯到2025年年底。刘大爷是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大东庄村村民,通过小东庄村经营农资店的李力(化名),了解到玉禾新品种南瓜种植项目,并决定试种看看。
当时,附近几个村20多户农户集中在李力处,与玉禾签订南瓜种植收购合同:甲方玉禾负责提供合格种苗、全程技术指导,南瓜成熟后回收合格产品;乙方农户按照企业标准规范种植管护。
推广期间,玉禾工作人员郝女士承诺,农户严格按照企业技术员指导培育,南瓜成熟后企业保底1.5元/斤回收。她透露,此次推广的“沃鑫一号”是新品种南瓜,前一年收购价格达3.6元/斤。
在此过程中,刘大爷前后投入了约5000元:今年3月底,约1100元购买指定肥料;4月1日,以2.3元/棵价格购置600棵种苗并完成定植;5月,花费400多元购买指定农药,累计完成5次田间打药作业;6月,南瓜进入坐瓜期,花费500元安装监控设备。此外,还有一亩土地1600元/年的租金。
刘大爷说,种植户与玉禾技术员组建聊天群,按照群内通知进行瓜田管理。“我不大会玩手机,李力家的南瓜怎么种,我就跟着做。”其间,玉禾技术员没有进行过实地指导。
今年7月初,受高温及降雨天气影响,刘大爷地里南瓜出现腐烂。刘大爷通过李力咨询了玉禾,答复可以把南瓜摘回家存放。此后,刘大爷联系郝女士收购,对方却屡次爽约,最后干脆不接刘大爷电话。

刘大爷地里南瓜出现腐烂
7月22日,记者来到刘大爷家中,院内空地、仓储房间堆放着数十袋南瓜,部分瓜皮已发软塌陷,轻轻一碰便渗水溃烂。刘大爷说,自己种植的一亩露天南瓜产量有五六千斤,“现在也就剩下一半”。

刘大爷家中堆放着数十袋南瓜
同样焦急的还有小东庄村的慈阿姨。她家种植3亩南瓜,收获10000多斤,如今全部积压在家。据她所知,本次参与订单种植的农户种植面积不一,最少1亩,最多达20亩。

上门收购——
4家企业推来推去
慈阿姨说,7月初,在聊天群里,自己与其他农户多次催促玉禾上门收购。7月5日,玉禾技术员发来一段视频,语音答复“南瓜还没熟,弄下来水瓜不值钱,等熟了就来拉”。之后,农户再未收到任何答复。
为减少损失,不少农户尝试自行销售。慈阿姨说,“沃鑫一号”本地认可度低,“大家不懂这是啥品种、好不好吃,南瓜不好卖。”刘大爷早起赶集售卖,一上午仅仅卖了几十元。
刘大爷等农户签订的合同,收购方是玉禾,签的是郝女士名字。但郝女士解释说,玉禾推广的南瓜种苗项目,是寿光沃康生鲜供应链有限公司(简称“沃康生鲜”)授权的,玉禾负责对接农户、签订合同、提供技术指导等,实际收购工作、收购定价均由沃康生鲜负责。郝女士建议直接联系公司张姓负责人。
这位张姓负责人说,自己隶属寿光沃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沃康农业”),与沃康生鲜原是合作关系,后期“分家”。南瓜收购应由沃康生鲜负责,为何迟迟不上门收购,自己“不知道什么情况”。他承诺,近两三天会协调专人上门全部回收,每斤价格七八毛钱。
但直到7月28日,农户再次反馈仍无人上门收购南瓜。记者再次联系张姓负责人,他提供了另一位负责人何先生的联系方式。
何先生表示,自己隶属昌乐禾润生鲜供应链有限公司,曾是沃康生鲜法人,于今年3月独立出来。他坦言,自己无端端地承接了遗留订单,“他们(沃康生鲜)手里攥着资源,现在处理不了了,订单全甩给我。”
他说,当前南瓜市场行情低迷,收购价为0.2元~0.9元/斤,只能采取“先拉货、卖出后再给农户结账”的模式。

不履行合同——
农民损失谁来承担?
李力称,自己经朋友介绍对接玉禾,觉得项目可行便帮忙向村民推广。自己种植的20亩南瓜,如今同样堆积在家。“现在联系不上负责人,我也没有解决办法。”
针对此次订单农业纠纷,党报帮办公益律师团成员、山东诚功(济南)律师事务所高晓燕律师认为,农户按照合同约定对南瓜进行管理,南瓜成熟后,签约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收购义务,该行为或将构成违约。
高晓燕分析,南瓜属于生鲜农产品,储存周期短,成熟之后存在最佳收购窗口期,现签约企业不断拖延收购时间,随着存放时间拉长,南瓜品相受损,逐渐腐烂。
针对当前困境,她建议农户尽快寻找收购方,或按实际收购对接人给出的报价出售库存南瓜,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准备好合同以及按照企业技术员要求开展田间管理的佐证材料、南瓜成熟后催促企业上门回收的证据等,通过司法途径追回损失,以防因拖延导致举证困难。
高晓燕表示,农户的维权路径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约束,其诉求只能向与其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签约企业提出。事件中涉及的其他关联企业尽管与事件本身存在事实层面的牵连,但在法律上并不构成履约责任主体。
(大众新闻记者 胡迎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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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姜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