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法故事 | 爱犬就医引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地方法治 | 2026-08-09 19:12:35
近日,淄博市临淄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宠物诊疗服务合同纠纷,在承办法官张凌燕耐心劝解和引导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2026年3月,原告徐某某饲养的宠物犬因身体不适,被送往被告淄博某动物医院就诊。治疗期间,原告先后支付了包括检查费、手术费及住院费在内的诊疗费用共计8000元。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宠物犬的病情并未出现明显好转,反而需要进一步治疗,原告为此又垫付了后续费用13000元。
原告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失误,未能尽到专业的看护义务,导致宠物遭受了不必要的痛苦,也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被告则坚称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拒绝承担高额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一纸诉状将宠物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退还医疗费、赔偿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9000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张凌燕通过仔细查阅卷宗,敏锐地意识到该案虽然标的额不大,但涉及宠物这一具有"人身依附性"的特殊财产,当事人情绪对抗激烈,且事实认定涉及专业医学知识,若直接判决,不仅可能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还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
为了实质性化解纠纷,张凌燕法官采取了"背对背"与"面对面"相结合的调解模式。调解初期,双方分歧巨大,原告情绪激动,被告态度强硬。她首先安抚原告情绪,对其疼爱宠物的心情表示理解,引导其理性看待诉讼风险,特别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适用上的严格限制。随后,又向被告释明了民法典中关于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指出其在诊疗记录规范性、风险告知等方面确实存在瑕疵,以及作为经营者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和诚信义务。
经过数小时的耐心沟通,在张凌燕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摒弃前嫌,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诊疗费、抢救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协议签字后,被告当场履行了付款义务,这起剑拔弩张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下一步,临淄区法院将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理念,坚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善用有解思维化解矛盾纠纷,不断提升辖区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大众新闻·山东法治报 王均生 通讯员 郭玉洁)
责任编辑:王均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