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龄不是免罪金牌 新规明晰12至14周岁严重暴力犯罪追责标尺——跳出罪名桎梏,以实际行为论责,兼顾惩戒与矫治教育

滨州民生 |  2026-08-07 10:46:49 原创

时晨来源:品质滨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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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过去司法实践中,对于适用范围、“情节恶劣”如何判定,长期存在认定争议,尤其存在“是看具体罪名还是看实际犯罪行为”的实务分歧。

此次出台的《规定》,核心突破就是把条文里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明确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不再机械拘泥于最终认定的罪名,重点看客观发生的暴力行为本身,打通了原有法律条文在办案实践中的落地堵点,进一步划清边界,兼顾涉罪未成年人矫治挽救与被害人权益保障双重目标。 

现实困境:法条写得明白,办案却易“卡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早已规定,已满12不满14周岁,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手段特别残忍致人重残,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这条规定落地时,长期面临两个现实难题。

第一,法条写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到底是看最后判决的罪名,还是看实际发生的伤人杀人行为?如果未成年人在抢劫、绑架等行为过程中实施杀人、重伤他人行为,办案时就会产生争议,有可能因为罪名认定的技术分歧,导致恶性暴力行为无法进入核准追诉程序。

第二,“情节恶劣”,没有细化标准。各地办案尺度不一,有的只看是否出现死亡后果,忽略作案动机、主观恶性,公众时常对案件处理结果产生不解。

滨城区学生家长刘女士说出很多家长的顾虑:“就怕极端伤害发生,却卡在法律技术细节上,正义落不到实处。家里俩孩子都在上学,低龄孩子犯错成本太低,我有时会看到网络平台一些关于极端校园暴力或者往饮水瓶投放异物的视频,虽然有一些确为AI制作,但此类话题总会让我感到不安。” 

最大突破:看暴力行为,不再死抠罪名认定

本次新规最核心的变化,直接回应上面提到的实务痛点:判断是否符合追诉条件,看客观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不受最终认定罪名的束缚。

通俗来讲,即便未成年人在抢劫、绑架等其他犯罪过程中实施杀人或以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只要满足致人死亡、重度伤残的损害后果,且综合认定情节恶劣两项条件,便不会因案件定罪差异产生法律认定分歧,阻碍严重暴力案件启动追责流程。

滨州某小学在职班主任董老师坦言:“学生间日常打闹、小摩擦十分普遍,大多只是口角、轻微推搡,可一旦出现持物伤人、蓄意围堵欺凌等严重伤害行为,校方处置会十分棘手。新规不再机械拘泥最终定罪,转而以实际暴力行为作为追责判定标准,为学校处置极端校园冲突提供了清晰法律依据。后续我们开展法治课堂和家长沟通管教事宜时,能够拿出明确判定标准,既能及时约束存在暴力倾向的学生,也能给受害学生及其家长公正答复,对校园日常管理、家校协同育人都有很大帮助。”

告别唯结果论:“情节恶劣”有了统一评判标尺

新规打破了以往“只要造成人员死亡,就一律认定为情节恶劣”的片面判定方式。判断案件是否属于恶劣情形,不再只看最终伤害结果,而是结合整件事的全貌综合判定。判断“情节恶劣”,不能简单以是否死人作为唯一标尺,需要综合作案动机、施暴手段、侵害对象、是否多次施暴、人身危险性、社会影响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如果属于多人共同作案,还要区分每个人在案件当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评判是否达到追诉标准。

这套统一标尺,一方面避免真正主观恶性极大的暴力行为得不到追责;另一方面也防止机械套用,只要出现死亡后果就一律启动追诉,实现宽严相济。全国办案有了统一参照,也让普通老百姓看得懂司法裁判逻辑,减少舆情争议。

家住滨城区的市民赵先生表示:“以前看新闻,有的孩子一时冲动伤人,有的蓄意施暴作恶,最后处理结果差不多,较难服众。现在细化评判标准,区分主观恶意和作案情节,更加公平公正。” 

程序补短板:不核准判刑,矫治教育如何衔接

专门矫治教育并非本次新规新设惩戒措施,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确立该制度,适用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罪错未成年人。

新规出台前,矫治教育虽有实体法律依据,但针对12至14周岁核准追诉类案件,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核准追诉决定、案件撤销,办案流程缺少配套指引,矫治教育的启动主体、启动时限没有统一规定,各地执行标准不一,客观存在案件办结后放任未成年人、“一撤了之”的隐患。

本次新规完善程序衔接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核准追诉决定后,检察机关可结合案件实际,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依法开展专门矫治教育评估与处置工作。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放任未成年人,新规推动既有矫治制度落地执行,补齐案件办理后半段处置链条。

多位滨州家长对此表示认可:“不少低龄未成年人走上歧途,根源在于家庭教育缺位、行为长期失管。仅不追究刑事责任无法解决根本问题,矫治教育形成兜底约束,既能矫正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也能回应社会公众的诉求。” 

双向保护:被害者的伤痛不能被忽视

低龄恶性暴力案件中,加害方、受害方大多均为未成年人,新规全程落实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原则。一方面,办理案件时充分保障涉罪未成年人法定权利,落实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秉持审慎原则,不随意启动追诉、不扩大惩戒范围;另一方面,办案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家属诉求,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弥补受害家庭的物质与精神损害,杜绝办案只侧重教育涉罪未成年人、忽视被害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司法处置始终属于事后补救手段。想要从源头减少未成年人极端暴力案件,必须依靠家庭、学校、社会三方协同治理:家庭落实监护教育责任,及时察觉未成年人心理波动与不良行为倾向;学校常态化开展法治、德育教育,对学生不良苗头早识别、早干预;社会搭建正向成长环境,健全罪错未成年人早期干预帮扶体系。法律守住行为底线,教育做好前置预防,才能构建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完整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