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件到事件新闻:一个内外奔赴的行动者

青年记者 |  2026-08-10 15:10:55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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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燕雄(湖南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肖歌(湖南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来源:《青年记者》2026年第8期

导 读:

本文尝试结合中国新闻学标识性概念“史家精神”对“新闻”形成较为新颖的认识。



新闻事件与事件新闻两面一体:新闻事件、事件新闻两个称谓,统一于一个实体之中,但是它们有一个前后相继的过程。前者侧重于引发新闻的“事件”,后者侧重于由“事件”构成的新闻。下文围绕这两层含义展开思考,尝试结合中国新闻学标识性概念“史家精神”对“新闻”形成较为新颖的认识。

一、事件的本质

当今,“作为成就的新闻”压倒了“作为事件的新闻”。若要弘扬事件新闻,关键在于认识事件本身,即对“事件”与“事实”进行区分。

国内学者紧承徐宝璜、陆定一等人的新闻定义而阐明“新闻是事学”内涵的经典论述,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渐成型,但其中对于“事学”所涵盖的“事”“事物”“事实”“事迹”“事情”“事件”等概念不加区分,视同一体。[1]实则它们之间是有本质区别的。先就基本词义来看。《辞海》没有对“事实”一词进行释义。对“事”的解释是:“事情,事故。”对“事件”的解释是:“指历史上或社会上所发生的大事。”《辞源》的有关解释是:“事实:事情的真实情况。”“事情:事实。”“事件:①具体事物;②今用以称历史上或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不平常的事情。”可见,两辞典在“事实”“事情”之间相互释义,没有作明确区分;对于“事件”的解释则有显见的不同内涵,强调其具体性、重要性内涵。这便启发我们,新闻既然覆盖了事实、事情、事件的含义,那么,以前我们是不是过于注重“事实”层面的内涵而忽视了“事件”上的意义?事件与事实究竟有何不同?如果说“事情的真实情况”就是新闻,那么新闻是不是太过宽泛? “事件”如何让我们别开生面地对待新闻?

当然,也有个别学者尝试从“事件”层面对新闻进行释义。1999年,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林帆教授发表《“新闻即史”论》,从两个层面深化了“新闻是事学”的理论内涵:其一,新闻所记录的应当是具备新闻价值的真实事件;其二,新闻写作应以事件为主轴,即“报道具有新闻价值的事件”;即便涉及人物,也当遵循“因事及人”的原则,经由新闻性事件切入人物塑造。接着作者论述道:新闻要做到好的史笔和文笔的统一,既看重客观事实,又恰当地表现客观事实;记者之笔近似于史家之笔:“笼天地于形内,挫万物于笔端”,“史家之笔”的代表性著作是司马迁的《史记》。但是,这种纪传体文字容易堕入文学范畴,偏离记事的要求,导致史实的安排凌乱参差与年代的穿插重复,而且“类例易求而大势难贯”,于是到宋代出现了纪事本末体史书。当前的《新闻追踪》《焦点访谈》之类的报道就近似于以前的纪事本末体。[2]林帆先生的这篇论文,不光重新弘扬了新闻的“事学”特征,也对新闻因“事件”而起的“大气磅礴”的史学特质进行了阐发,更是对新闻人的“史家精神”的遵奉。学界通常将史家精神窄化为对事实的客观记述,但这一理解并不完整。梁启超对此有过精辟论断——他追问“史家之精神”的要义,并自答:“鉴既往,示将来,导国民以进化之途径者也。故史家必有主观客观二界。”他还强调:“主观之所怀抱,万有不齐,而要之以向导国民为目的者,则在史家谓之良史,在报界谓之良报。”[3]循此逻辑,若承认“新闻即史”这一判断,那么新闻学研究者便有必要正视新闻所内蕴的、兼具真实追求与启蒙担当的史家精神。

在21世纪的西方哲学和思想研究中,日益呈现出“事件转向”的趋向。在这场转向中,主要有三个重要学者贡献了他们的思想,按照出生先后依次为:德勒兹、巴迪欧、齐泽克,他们共同探索了事件的本质所在,而能够给新闻传播以启发的是他们从存在论、行动论等角度导出的观点。

先看存在论观点。法国哲学家巴迪欧所建构的“事件哲学”体系,将哲学理解为思想创造力的集中爆发。在他看来,既然世界由连绵不断的事件所织就,哲学便应与事件同频共振;当存在本身被赋予事件的品格,哲学也由此获得了内在的生长动力——其展开过程即是事件的不断涌现。据高宣扬的阐释,巴迪欧认为事件的降临为“存在”提供了在世显现的契机,使“存在”向“事件化的存在”转化。而所谓存在的本质,不再指向固定的现成之物,而是一种持续生发的可能性:即时呈现的显现活动,自我创生之力量的弹性网络,蕴藏着随时发生突破的潜能。[4]简而言之,存在不是现存事物,而是时刻出现的“事件”,在现象学含义上,存在就是事件的还原,当代哲学就是要研究这样的“事件”。法国哲学家吉尔·德勒兹认为,事件本身就是意义,即给予“意义”一词以事件性含义——在话语中产生的意义;事件先于既定事物而存在,即存在着一个原初性事件,它决定着后来的个别性事物的存在方式。因此,事件可以说是一种意义,也可以说是一个理念。对于事件来说,最为关键的不是它是不是发生,如何发生,而是一种“占位”,比如对柏拉图《蒂迈欧篇》中提到的先于实存而存在的空的概念的占位。有研究者对此加以阐发:在德勒兹的理论框架中,物体与“事件—效果”分属不同的本体论层级——前者关涉参照,后者关涉意义——而正是这种层级区分,使得事件能够在对其进行表述的命题中实现“持存”。换言之,事件以话语和概念为载体,完成了意义的留驻。[5]即,事件是关于事物的话语、概念的意义留存。事件是理念,事物是事件之后的实体。巴迪欧的观点与之有异曲同工之妙。他说:“一个事件的真正结果就是非在的实存。”事件让非在成为实存,“事件是对非在的绝对化”[6]。“事件不仅仅是变化和生成,而且需要让之前存在着但并不实存(或没有得到表象)的对象获得最大值的存在。”[7]此处所谓“非在”,本质上是一种先于经验的理念预设,而事件则充当了这一理念落地呈现的中介。

再看行动论观点。在巴迪欧看来,事件不属于既定存在的范畴——它本身即是变动,且是无法预知的变动,是尚未成形却随时可能喷涌而出的力量之呈现;世界绝非静态有序的封闭体系,而是由接连涌现的事件汇聚而成的流动图景。事件向我们发出挑战,迫使人们对其到来做出即时回应,这种反应是思考之后的抉择,甚至来不及思考便做出抉择;无论政治、科学还是艺术,都如爱情一般充盈着偶然性的爆发,由此获取持续自我刷新与再创造的动能;主体、存在、真理三者合一,一旦偶然性事件骤然爆发,这种结构即刻转化成一个无尽无止的创造过程。[8]巴迪欧“希望对事件的理解能够降临在具体的层面上,让事件成为支配着现实世界的力量”[9]。德勒兹则以“奇点”概念阐述了他的“事件”行动论。他在《意义的逻辑》一书中指出:“什么是理想的事件?这就是奇点,或者不如说是一系列奇点或奇点的集合。”“奇点就是转折点和感染点,是瓶颈,是节点,是玄关,是中心,是浓缩,是熔点、沸点、泪点、笑点,是疾病和健康,是希望和焦虑,是敏感点。”[10]这样,事件既指向过去,也指向未来,“事件的发生或占位,究其根本,就是对当下的彻底改变,让事件和意义指向一个未来”[11]。然而,并非所有人都能坦然面对这样的“奇点”——恐惧者恰恰倾向于竭力规避乃至抹除它。斯洛文尼亚思想家齐泽克将此种反应概括为“撤销事件”。他在专著《事件》中,正是通过对“撤销事件”这一倾向的深入批判,反向彰显了事件所固有的行动品格。他写道:“当压抑性环境笼罩一切,‘撤销事件’占据了支配性地位时,真正意义上的政治事件还有多少破土而出的可能?”他随即自答——“我们不应忘记,事件在本质上是一个激进的转折节点,而这个点的真正维度却是看不见的”[12]。我们在现实中应该抓住这样的事件,而不是“撤销事件”。

以上学者从多方面论及事件的本质特征,但最终的落脚之点在于,事件的赋能品格,即事件的行动能力。事件如何行动?西方的历史社会学、事件性社会学学者都有新的论述。

法国哲学家弗朗索瓦·拉弗尔认为,每一个“事件”都具有唯一性和原创性,是新生事物的表现,它不符合人类的因果律,而有着自身的时间性;而“事情”则完全是日常而琐细的、反复无常的、无休无止的。[13]法国历史学家弗朗索瓦·多斯同样注意到,“事件”这一语词内含结果、终局与出人意料的意义导向,其中潜藏着多种走向的可能;即使是意外而多重的,但它毕竟处在社会结构之中,体现了实践中的辩证关系。[14]美国历史社会学研究重视历史事件背后的结构性条件,擅长从“事件”所提供的经验现象中提取出一种作为解释变量的“社会结构”或“历史条件”来。[15]在这一基本认识前提下,美国历史社会学学者小威廉·休厄尔给“事件”作了如下定位:事件本身是结构性的,是能够显著改变结构、造成转型的一系列事情;只有当所发生之事足以触发连续性的连锁效应,带来文化图式的转变、资源的转移、新权力模式的浮现之时,才能被称为“事件”。休厄尔未止步于此定义,他进而批评同行学者的做法:过于轻视对事件本身的独立考察,而执着于在历史演变中搜寻某种普适性的因果模型。[16]为了纠正这一偏向,他提出“事件性社会学”(亦称“事件社会学”)概念。事件性社会学主张,社会运行在根本上呈现出偶然性、断裂性与开放性特征,那些变动不居的地方性社会进程中的微小变异,终究无法被彻底阻隔在长周期宏观社会演进的影响之外。[17]亦即,历史事件有着“重塑社会”的作用,此类事件并无大小之分,也不是可以规划和预期的;事件的意义在于显著改变结构,结构的改变只能从后果来考察。对于芝加哥大学社会学家安德鲁·阿伯特来说,持续变动的事件才是世界的微观基础,而宏观意味着事件获得了暂时的稳定性。他的事件概念表明了一种更彻底的涌现立场。中国学者则从相关研究中得到启示:我们不能并立看待事件与结构,而应该在具体的、复杂的人与社会关系之中把握历史社会的原貌。这样一种“关系—事件”的路径将分析的重心置于关系本身,经由“关系”的透镜来认识和剖析偶然事件。这意味着研究者不能继续沿用旧有的结构框架去发掘事件背后所谓的“深层模式”,而应转向日常实践中的关系脉络,在具体情境之中展开思考与行动。[18]

当然,我们认为,对于事件的本质性认识,应该置于“结构”与“关系”之中并行不悖。作为历史社会学的骨干力量之一,同时又是事件性社会学提倡者的休厄尔便公允地提出,事件性社会学既要考察事件在过去是如何被制度和再生产的结构所利用的,又要考察事件转化为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要素,并且赋予社会新的发展方向。[19]前半句话说的是结构中的事件,后半句说的则是关系中的事件,其主旨便是在讨论事件的行动品格。“事件是行动者”,“新闻事件”亦复如是。立基于此,下面着重讨论“新闻事件”是如何行动的。

二、“新闻事件”的行动品格

新闻是一种文本,文本能否成为事件呢?

新闻借助短视频、超链接等手段实现传播以后,对于这些新闻的承载对象不再一如既往地称之为“作品”了,而以“文本”代之。其实,由作品到文本,早已有文学理论探讨在前了。

法国文化学者罗兰·巴特在1971年发表的《从作品到文本》一文中明确区分了文本与作品:文本是作品的前阶段,文本是未完成性的,故而是动态的;作者不是文本唯一的主体,文本中的“作者已死”,文本的完成需要读者参与其中,成为生产者之一;文本是复数的,每一个文本都是与别的文本交叉重叠的产物,因此文本连接着“可写的”、自由的愉悦;文本不同于固定的作品结构,它是一个“抛弃了中心,没有终结”的结构过程。[20]那么,上文所述的作为结构与关系的“事件”,是不是十分接近于巴特所说的“文本”呢?由此,我们不妨提出“文本事件”概念,从而思考“新闻事件”的行动品格。

文本事件成立的条件是,话语事件的存在。

阐释学学者伽达默尔说:“艺术作品的存在不在于去成为一次体验,而在于通过自己特有的‘此在’使自己成为一个事件,一次冲撞,即一次根本改变习以为常和平淡麻木的冲撞。”在这一意义上,作品“不仅仅是某一真理的敞明,它本身也就是一个事件”[21]。文学作品是话语的集结,而“话语是作为一个事件而被给予的:当某人说话时某事就发生了。作为事件的话语概念,在我们考虑从语言或符号的语言学向话语或信息的语言学的过渡时是具有本质性意义的”[22]。作为话语实践的作品/文本之所以能成为“话语事件”,是因为它具有历史内涵。它是权力运行的场所,也是历史现实与意识形态发生交汇的场合,更是历史现实得以现形的所在。[23]其价值不只体现在它“说”了什么,更体现在它“做”了什么。即,体现在话语事件的实践品格上。美国学者大卫·格里芬认识到,“一个事件的创造性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事件从原有的前提中创造了自身。这个自我创造的侧面又有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事件要接受、吸收来自过去的影响,并重建过去。这是事件的物理极。事件创造的第二个环节是它对可能性的回应。事件因而是从潜在性和现实性中创造了自身的。事件的这一侧面可称为心理极,因为它是对理想性的回应,而不是对物理性的回应。由于这是对理想的可能性的回应,因而事件完全不是由它的过去决定的,虽说过去是有其重要的条件。”“事件的创造性的另一方面,是它对未来的创造性的影响。一旦事件完成了它的自我创造行为,它对后继事件施加影响的历程就开始了。正如它把先前的事件作为自己的养料一样,现在它自己成了后继事件的养料。”[24]概括地说,事件的行动性体现在事件本身的发生和推演上,也体现在它含蕴、触发、推动新事件的流变之上。这样的事件不只包括实体事件,也包括了话语事件。20世纪60年代末和80年代初,保罗·利科就有两次说到,“话语把一种行动当作其存在的模式,这样的话语的要求就具有了事件的性质”[25]。“正是作为话语,语言才可以言说或被书写”,“话语是语言的事件”[26]。这样,话语就从偏于名词性的“思想结构”转变到偏于动词性的言语行为。[27] 1997年,美国理论家乔纳森·卡勒在其《文学理论入门》一书中,则直接用“行动”和“事件”来定义文学:“文学是一种可以引起某种关注的言语行动或文本事件。”并第一次提出一个新概念:“文学事件”[28]。15年后,文学理论家伊格尔顿指出:“文学作品自身不是被视为外在历史的反映,而是一种策略性劳作——一种将作品置入现实的方式,为了接近现实,必须在某种程度上为现实所包含——由此阻止任何头脑简单的内在与外在的二分法。”这就促生了一种看待文学作品的新方式——“视作品为事件”,以区别于以前的“视作品为实体”的方式。前一方式是动态的、开放的,后一方式是一个符号封闭系统。[29]显然,在西方学者眼里,话语事件已经构成了文本事件,甚至文学事件,开启了21世纪理论界和思想界的“事件转向”。

在对待“事件”的态度上,新闻与文学存在着趋同的地方。比如,在以追求客观性为天职的新闻领域,关于新闻的本源,美国的新闻学者与文学学者居然走到了一起。1953年,康奈尔大学英语系的M.H·艾布拉姆斯教授完成了其代表作《镜与灯——浪漫主义文论及批评传统》。在该书中,作者将两个常见而相对的比喻概念放到了一起,以突出两种不同的文学本源观:一个把心灵比作外界事物的反映者,进而推导出文学的模仿论;另一个把心灵比作一种发光体,认为文学产生于心灵的表现,代表了18世纪以来浪漫主义的主导观念。而早在31年前的1922年,李普曼针对新闻媒体就已经提出过与“镜子”式反映论截然不同的“探照灯”说。他说:“新闻首先不是社会状况的一面镜子,而是对于显著的事实的报道。”对“显著的事实”的分辨,有赖于媒介“像探照灯一样,不停地照来照去,把一件又一件事从黑暗处带到人们的视域内”[30]。我们可以据此认为,“探照灯”是能动的,它就是一种新闻选择机制,这一机制包含两层意义,一是要选出显著的、重要的事实;二是要弘扬新闻报道机构和个体的主体性。显著而重要的事实就与上文所言的“事件”同义;弘扬新闻的主体性,就是要发挥新闻的建构作用,最终实现其对“社会现实的建构”,实现事件新闻的行动品格,即,不但要实现“信息性意图”,而且要以“言语行动”达到“传播性意图”,而“传播性意图则是使听话者意识到他说某句话的目的”[31]。

“新闻事件”受到突出重视则是最近40年以来的事。其间,西方学界提出了“关键事件”概念并展开了研究。国内对关键事件有过集中关注的学者是白红义等人。他们首先将卡尔森对关键事件的定义介绍过来:“关键事件指的是能够影响新闻业运作模式,甚至可以动摇新闻业在人们心目中形象和地位的事件。”并有了自己的总结:“这一概念的提出实际上肯定了新闻业的‘不确定性’,即新闻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在重要的阶段或时刻发生某种转向或是变化。而这些重要的阶段或是时刻,正是我们透视新闻业变化的密码。”[32]美国新闻学学者为了认识这种变化,40年来针对一些热点时刻和关键事件做过不少新闻范式修复、新闻边界工作、新闻集体记忆等的研究工作,涉及阐释共同体、新闻权威、元新闻话语等概念和理论。[33]特别是1992年泽利泽对肯尼迪之死的研究,更是成为关键事件研究的范本。[34] 2021年,一些新闻学者沿袭泽利泽对关键事件的研究策略,汇总了一本学术成果集《新闻的关键事件》,从相关概念、价值到研究案例、特点、路径等,都作了探讨。[35]以上这些关于关键事件的考察文献,都是学者将关键事件作为研究对象的分析,换言之,是特殊接受群体对于关键事件的反思和阐释,并对关键事件的传播主体带来启发。故而白红义等将关键事件看作新闻学研究的一种方法论。以这种方法论思路,他们撰写过多篇论文,分析了作为关键事件的新冠疫情报道、微博反腐报道、环境抗争报道、南京老城南保护报道中的新闻职业角色、新闻范式修补、新闻传播过程等问题。但是,这些做法与本文对待关键事件的旨趣不尽相同。本文关注事件/关键事件,与其说是对内(新闻业)的,不如说是对外的;与其说是学术的,不如说是社会现实的。前者通过事件/关键事件去研究新闻工作者,反思“新闻业”的规范与权威,这是一种内在视角的观照;后者将事件/关键事件作为新闻文本的“构件”,去认知事件的行动品格和实践向度,这是一种外在视角的强调。因此,美国的泽利泽等通过关键事件发展出他们的文化取向的新闻学研究路径,而本文注重的是事件/关键事件中的历史社会取向,即透过对热点时刻的事件的考察更好地实现事件的理论化,亦即对事件中的观念进行显现、抓取和利用。于此而言,泽利泽对关键事件的定义可能比前面的卡尔森的定义更为有效。泽利泽说:“‘关键事件’指的是那些人们借此传播、挑战、协商他们自己的行动标准的时刻。”[36]她以列维-斯特劳斯的“热点时刻”概念来定义关键事件,来认识新闻价值,突出了事件在前引后联中的“制度”(“标准”)层面的包蕴性功能。至此,在行动层面上,“新闻事件”与事件新闻最终实现了融合。正因为如此,我们下面不妨以一个具体个案来体察新闻的行动素质。

2023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翻译出版了波兰籍的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媒体与传播系终身教授莉莉·蔻利拉奇的名著《旁观者:观看他者之痛如何转化为社会团结》的中文版。该书分别被《新闻研究》、国际传播学会评为2013年度最佳的新闻学著作、2015年度杰出图书。她从反讽的旁观者角度考察后人道主义时代如何实现社会团结这一问题。全书充满激情,同时又有理论观照和细密分析,倡导观看者转变为行动者,真正为善。她认为,人道主义想象的“述行性”表现在,人道主义实践是通过积极建构苦难来完成的,然后通过“移情式想象力”和“反思式想象力”,将观看者与弱势他者建立起情感联系,从而促使观看者构建成一个道德化的行动者。[37]其中第六章“灾难新闻报道”是对以新闻为基础的“叙事述行”的讨论,它试图解决在灾难性事件中“新闻如何有用”这一现实问题。作者认为:“新闻报道是需要依赖表演的,即需要借助关于苦难的画面和故事来将事件置于情感和行动的管辖区中,从而可以对它们的公众提出特定的要求:表态或者行动。”“新闻报道既是一种叙事,也是一种表演,既要诉诸客观性,传递‘不歪曲的’事实,同时也要提供情感方案,让公众‘被深刻地影响’,从而可以引发行动。”[38]然而,后人道主义公众取消了观看与表演之间的分离,以为新闻式见证不可能作为道德行为,忽略灾区中苦难与公民之间的历史的和当下的关联。于是,反讽的旁观者取消了团结行动的可能性和价值意蕴。从作者的论述可知,在后现代语境下,一则没人看重事件新闻在形塑社会团结时的固有力量(“新闻式见证不可能作为道德行为”),二则即使这种力量被重视,但因其行动路径的不得当(“取消了观看与表演之间的分离”)最终消弭了这种功能。

下面,我们集中讨论事件新闻在制度建设层面的行动机制。

三、“因事成制”:事件新闻的社会行动机制

事件新闻借助事件的行动品格,参与政治、社会的历史进程,其中就包括了推进观念、制度的变革。笔者在15年前便对此有所发现,并在15年中撰写了5篇文章从法治建设角度进行了初步论述,提出“因事成制”概念,阐述过如下观点。其一,在我国,21世纪以来几件为公众周知的事件(如孙志刚事件、“非典”事件、北京举办奥运会等)促生了一些为人所称道的法规和案例,这便是笔者所提出“因事成制”概念的现实注脚。它与中国文化传统中“因势成事”的思维一脉相承,既可用以催生制度创新,亦可为法律移植提供契机。“因事”包括“借事”与“造事”。痛苦之事与欢乐之事皆可成制。新闻法制变革“借事”成制已有,而“造事”未见[39][40]。其二,“因事成制”是“资相循诱”模型的升级版。事件不仅是法律变革的外在压力,也是法律革新的内在资源。在三个历史时间段(1905年前后、20世纪30年代初中期、2008年北京奥运会前后),“因事成制”被证明是我国新闻法治建设路径中的一个优良传统,而且是能够为未来提供启迪意义的一个传统。“因事成制”在我国未来新闻法治建设过程中具有现实必要性和法理上的可证成性[41]。其三,对“因事成制”模式的运行轨迹进行设计,首先必须理清其中的几组关系,如“例外”与“日常”、“决断”与“民治”/“自治”、“社会”与“政治”。“因事成制”模式的运行可以吸纳政策分析的研究方法,但又要防止其弊端。“因事成制”的运行路径可以归纳为:以重要事件为标志的特定的物境使中国的制度革新者对西方和中国的传统经验产生了丰富的联想,以往成功经验中的关键理念成了解决中国问题的可替代性方案,为了推动该方案的落实,社会辅以多方联动的方式促使政府果断解决问题,并在具体问题的解决过程中,使法律与社会实现结构性耦合。[42]其四,法的确定性从来都是相对的,而风险却是绝对的——这一判断构成了理解“因事成制”运作机制的认识论前提。既然如此,法律若要维持对现实的回应能力,就离不开一个持续活跃的话语场域;尤其面对风险事件所裹挟的高度不确定性,更加需要开放的议论性话语来打破制度可能陷入的封闭与僵滞。在这一过程中,媒介化的舆论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它既是传媒法治得以孕育的公共空间,也是推动法律变革的现实动力。因此,媒体与立法之间的互动效应实际上具有双重指向——它惠及一般行政领域的制度完善,同时也反哺传媒法治体系自身的建设。[43]用一句话概括笔者的“因事成制”核心观点就是:新闻报道借助具有“痛感”或“乐感”的重要事件的行动品格,调动和激荡舆论,突破种种不利因素,改变不合时宜的板滞的制度,实现制度创新,以应和世界文明发展大势。

经由前文的理论梳理,我们认识到,新闻事件具备显现具体理念的素质,也是指向过去和未来的一种“奇点”,更在结构和关系层面联接着社会现实的变动和发展。因而,在本节中,笔者再次尝试在自己的已有研究基础上从事件新闻的行动品格方面,较为深入地思考新闻报道是如何通过“因事成制”过程构建“事件”的“社会行动”机制的。

首先,我们仍然需要强调泽利泽对关键事件的制度性定义:“‘关键事件’指的是那些人们借此传播、挑战、协商他们自己的行动标准的时刻。”即,人们需要借助关键事件,催生出承先启后的行为制度。无独有偶。美国历史社会学学者詹姆斯·马奥尼说“偶然事件开启了某种制度性的模式或事件链条”,构成了历史事件逻辑发展的“路径依赖”[44]。有论者认定,这是一种超越事件本身的理论修辞模式,启迪我们发现事件过程背后的“突生”“耦合”性节点,从而完成对历史与事件的“公式化”阐释。[45]简单地说就是,先回到事件本身以挖掘其可能具有的理论与制度意涵,然后以外向思维锚定事件的历史社会价值。以上观点,再一次为笔者提出的“因事成制”观念提供了佐证。休厄尔认为,“事件”是能改变结构的存在,是与结构相对立的概念;“未来的事件才能解释一些历史现在时的事件”[46]。这正好与梁启超“鉴既往,示将来”的史家精神相契合:处于关键点的事件新闻承担了历史与未来的桥梁作用。通过事件,我们用过去指代当代,用现在编码未来,行动被重新定义,事件被重新估值。这种过程性之中的史家精神正是新闻的人文价值之所在。

其次,“因事成制”的实践化仍然需要将事件置于一个特定“结构”之中去行动。而这一结构有其如下特色:第一,这种结构首先是特定的“新闻结构”。它包括“宏观新闻结构”和“微观新闻结构”,涉及事件与事件之间的关系,也涉及事件内部各因素间的联系。第二,这种结构是特定局势之下的结构,是“关系”之中的结构,要将事件置于实际情境中,从一系列关系中做出解释。多元的社会力量,复杂的关系纠结,“托举”出来一种结构,其中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造就了行动者,也让因果逻辑日趋明朗化。结构和局势形塑了事件,事件再生产了结构和局势。结构化事件如此集中地呈现出深层次的社会机制。第三,这种结构是可以解释的结构。结构不能是朦胧的,不能是不可言传的。它要能够以行动进行阐释,也要有比较清晰的时间节点,还要能够展示事件的发展动态。[47]第四,这种结构还是转型中的结构。结构之所以能够转型,正是因为事件的动态发展。随着物质与文化因素之间的关系从适配到失位再到重新衔接,旧结构转变为新结构,进而产生新的事件,诱发新的制度。在智能时代,虚拟数据的使用更是拓展了新闻生产者的感官和触角,连接了更广阔的社会面和更广泛的受众,得以借助前瞻性视角揭示事物运行的内在逻辑,推动新闻报道从事实呈现向本质揭示的深度转型。[48]因而信息更加全面,报道更有深度,更能促发新闻事件的行动性。

最后,“因事成制”的“事”端赖新闻叙事的生动性、情境化。“因事”能够“成制”,缘于事件背后的推动力量。这种推动力量就是“社会能量”。社会力量弥散于语词、声响和视觉影像所留下的种种“踪迹”之中,它能够激发、形塑并统合群体层面的身心体验。[49]在新闻叙事场域,这些“踪迹”以各种鲜活的面目呈现——权力感召、人格魅力、集体激情与梦想、惊叹与渴望、忧虑与敬畏,以及那些自由涌动的强烈生命体验,都是社会力量得以具象化、情境化的载体。[50]社会力量具体化了,情境化了。此时,提出任何诉求,哪怕是过分的诉求,也会顺理成章地得以实现。于是,柔性的情境转化为刚性的制度。这就是美国学者罗宾·瓦格纳-帕西菲奇所说的“以言行事”。从“以言行事”到事件的浮现,帕西菲奇归纳出三个递进环节:首先,是节点或转折点骤然降临时所带来的冲击与震动;其次,在这种震动的余波中,人们的情感结构发生位移,身份认同随之重塑,行动主体由此生成;最后,是一个全面更新的社会格局的形成。[51]这些,看起来是分步骤、有层次的,但现实中的新闻报道并不是如此井然有序的,而是突发的、综合的,大大小小的事件与社会历史之间呈现的是“折叠—切割—展开”过程中复杂的拓扑关系。[52]正因为如此,我们就需要在新闻中描摹出制度变迁中的各种行动者是如何追根究底、如何算计筹划的。

四、尝试重新定义新闻

我们提倡“作为事件的新闻”(事件新闻),不是看重“事件”对于虚假、空洞、游移的新闻的排斥,虽然它对于匡正各级机构(甚至包括最权威的新闻单位)评比年度十大新闻或新闻佳作的标准和行为不无助益;我们看重的是“事件”的本质以及由此种本质而衍生出来的“事件”的行动品格与实践功能,而且,这种行动与实践不只是内在于新闻工作之中,而且外在于社会的发展变化之上。在横向的社会化新闻活动日益取代纵向的组织化新闻工作的今天,新闻事件的行动属性越发得以凸显。“事件”既是新闻的构件,又是新闻得以实现社会行动的触媒。作为构件,“事件”不是静态的,而是对内行动的,是新闻之所以成为完整、动态的事实的表征;作为触媒,事件新闻是对外行动的,是新闻社会化、历史化的具体展演和推进。此时,事件新闻彰显了“史家精神”,这既体现于“已然”之事上,也将发生于“未然”之中。

行动者的范畴涵盖了人、观念、技术与物(包括生物和事物);各行动者之间通过持续不断的“转译”,即将彼此的关切和诉求纳入自身的话语框架来达成网络的联结与社会的重新组装。[53]故而,我们既弘扬新闻事件,也审思事件新闻;我们不排斥甚至期待以“事件论”逐步取代“作品论”“文本论”成为解说新闻的最重要概念。提倡事件新闻,与其说是提倡某一类具体的新闻,还不如说是提倡一种新闻观念和新闻价值观。有了新观念,万事皆有可能。循此思路,陆定一经典定义的局限性以及后来学界的种种修订——如增补“有价值的”“人民群众关心的”等限定语——都可以在“事件”概念下获得统一的解释,或者至少可说,新闻还有如下一种重要类型:“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件及其行动”。

“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件及其行动”这一定义包含了以下具体内涵:其一,新闻报道从“静态结果”转向“动态过程”。传统定义强调“事实”的客观存在,而这一定义引入“行动”后意味着,新闻关注的不仅是已经尘埃落定的结果,还包括导致该结果发生的人的主动介入、博弈与推进过程。新闻不再只是“发生了什么”,还包括“谁在做什么”“如何做”,以及与之密切关联的社会行动。其二,强调人的主体性与建构性。定义中的“行动”明确了人是新闻的主体。没有“行动”的“事件”只是自然现象或数据。只有当人的意志、决策、行为介入其中,才构成完整的新闻。这暗含了新闻是对人类自由意志、社会互动及权力运作的记录。其三,拓展了新闻的时空维度。在时间上,新闻不再局限于“过去时”(新近发生),通过“行动”延伸到了“现在进行时”(正在发生的行动)和“将来时”(行动的目的、影响与后续)。在空间上,新闻不是孤立的点状事件,而是由一系列行动串联起来的网状叙事。其四,强化了新闻的公共性与影响力。“行动”往往意味着社会互动与后果。新闻之所以重要,不仅因为它是“新近”的,更因为相关的“行动”正在影响社会秩序、公众利益或个体生活。

总之,这一定义将新闻的价值锚定在“行动产生的社会关联”上,它特别提醒人们要注意新闻中的这个“行动”。在新闻语境下,“行动”是一个比“行为”更具目的性、过程性和影响力的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层面来理解:其一,行动的主体是多元的。行动者包括政府、机构或名人,也包括普通个体、组织、社会团体乃至算法或制度性力量。新闻记录的是各种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冲突、合作或博弈。其二,行动的本质在于意图与选择。“行动”区别于无意识的“运动”或“变化”,它隐含了主体的意图、动机和选择。理解“行动”,就是追问:谁在行动?为了什么?在何种条件下?做出了什么选择?这种对动机的追问,是新闻深度报道的核心。其三,行动的结构包括了过程与叙事。“行动”通常包含如下完整的链条:“为什么要行动”是背景/动因链条,“如何行动”“遇到了什么阻力”是过程/实践链条,“行动带来了什么改变”是结果/影响链条。新闻本质上是对这一“行动链”的呈现。如果只报道“事件”(如“某法案通过”),而忽略了背后的“行动”(如“各方如何游说、辩论、妥协、推进”),新闻就失去了解释力。其四,行动的价值在于建构现实。在社会建构论的视角下,新闻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不仅是现实的镜子,更是通过呈现“行动”来参与现实的建构。公众通过新闻看到他人的行动,形成公共舆论,进而引发新的社会行动。因此,定义中的“行动”暗示了新闻是社会行动者相互可见的公共场域。从“事件”到事件新闻,即是从有新闻价值的事件到有事件行动力的新闻,二者实为一体。事件是核心,新闻是中介,行动是归宿。

如果将新闻定义为“事件及其行动”,那么对新闻从业者的要求也随之改变。他们不再只是“记录者”,不能只停留在报道“5W1H”中的“发生了什么”,更要揭示“谁在推动”“如何演变”;他们还要关注新闻的延续性,新闻需要追踪行动的动态演变,而非只报道孤立的时间节点,即要深度挖掘行动背后的逻辑、利益链条和因果关系。“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件及其行动”这一定义,实际上是在提醒我们:新闻的本质是对社会动态过程的公共记录。其中,“事件”是新闻的锚点,标志着某种状态的改变;“行动”则是新闻的灵魂,揭示了改变是如何由人的意志、选择与互动所驱动的。这个“行动”既是新闻人的报道活动,又是非媒体人的社会反应乃至社会运动。

“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件及其行动”这一定义是“新闻即史”说以及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维新派报人所倡导的记者要有“史家精神”的学术逻辑和人文价值的延伸,是对中国新闻学标识性概念阐释的一个间接尝试,即,新闻既报道过去(“新近发生的事件”),又引领未来(“行动”),亦即,“鉴既往,示将来”。这一定义对于“史家精神”的继承性与超越性值得深入探索。但限于篇幅,对于这一定义与“史家精神”之间的关系的详尽讨论,有待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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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格式参考:

肖燕雄,肖歌.从事件到事件新闻:一个内外奔赴的行动者[J].青年记者,2026(08):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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