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食品领域行政处罚案件曝光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芦学诗 2026-08-07 14:52:02原创
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岱岳区市场监管局积极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对该行动涉及肉及肉制品、网络餐饮类、保健食品类部分案件进行曝光,旨在有效监管并督促相关经营企业依法依规经营。
一、泰安市岱岳区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案
2026年6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岱岳区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组织老年人观看的宣传视频中字幕标注:“对于没有三高的用上三七精锌液配合参灵芝胶囊让你远离三高的威胁”。该公司销售的参灵芝胶囊存在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泰安市岱岳区马庄镇某门市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7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岱岳区马庄镇某门市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门市部存在购进食品未索取和留存进货查验材料、经营过期食品、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泰安市岱岳区某佳肴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年7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岱岳区某佳肴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该店在自制食品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泰安市岱岳区某餐饮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7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岱岳区某餐饮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店的产品宣传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在其抖音账号发布的商品(一碗炖鸽)清汤的宣传视频所带标签含有“增强免疫力”词条。当事人存在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某烧烤园超范围经营、未保持环境卫生案
2026年7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岱岳区某烧烤园超范围经营、未保持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后厨存在地漏损坏丢失、油烟机油污严重、垃圾桶无盖、食品储存不当等情况,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随后检查发现该单位在美团平台销售凉拌菜,因其未取得冷食类制售的许可,责令该单位停止销售凉菜,线上线下均做下架处理。2026年4月,执法人员复查,该单位后厨环境仍存在污染,店内菜单及线上平台有凉菜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泰安市岱岳区某药房对所售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宣传案
2026年7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岱岳区某药房对所售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该药房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单位在美团外卖平台经营的店铺内售卖的辅酶 Q10 软胶囊(规格:30g,0.5g*60)详情页宣传内容为“强壮心肌,每日一粒”,产品外包装标签保健功能为增强免疫力和抗氧化。当事人存在对所售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七、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某果蔬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案
2026年7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某果蔬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某果蔬超市销售的韭菜经抽样检验,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八、泰安市岱岳区房村镇某酒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7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岱岳区房村镇某酒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29日,执法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在该单位经营场所内发现5盒青芥辣酱(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7日,保质期12个月)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当事人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九、泰安市岱岳区某熟食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案
2026年7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岱岳区某熟食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我局执法人员在该熟食店现场检查中发现1瓶已拆封使用的海天蚝油、2包原味芝麻调味酱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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