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淄川法院太河法庭:冒雨踏勘察实情 柔性调解化干戈
地方法治 | 2026-08-09 19:11:17
近日,淄博市淄川区法院太河法庭依托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实地查证、柔性解纷工作理念,成功调解一起涉铁路设施建设土地侵权纠纷。承办法官冒雨深入荒山现场核查案情、厘清争议、居中斡旋,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主动撤回起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本案原告系涉案荒山合法承包人,长期依托承包山地开展山林生产经营。此前,某铁路公司为强化铁路运行安全,在涉案区域增设铁路防护栏,该设施总长约100米,恰好占用原告承包地内原有上山生产车辆通道。防护栏建成后,原有通行道路被阻断,生产车辆无法正常进山作业,直接影响原告日常山林管护与生产经营。为恢复生产通行条件,原告计划重新修建进山道路,预估修路成本51000元。但双方对损失认定、补偿标准分歧较大,在多次与铁路公司商议未果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全额承担修路费用。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宋作岩研判认为,该案涉及个人土地承包权益与公共设施安全建设双重利益,且损失认定和补偿标准都围绕山地实际情况,仅凭书面材料难以还原现场全貌、精准界定争议问题,为查清案件事实,彻底实质性化解矛盾,法官不惧阴雨天气,驱车前往偏远荒山开展实地勘察。
在涉案现场,法官精准核对铁路防护栏布设位置、原有上山通道通行现状,详细核实设施建设对原告山林生产、日常通行造成的实际影响,同时认真听取铁路公司关于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合规性说明,全面掌握双方争议核心,为后续调解工作筑牢事实基础。
立足查清的案件事实,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开展多轮递进式调解,情理法相融双向疏导。一方面,向铁路公司细致释法明理,明确其防护设施建设客观占用村民原有生产通道、影响农户正常生产经营,应当充分兼顾群众合法权益,依法依规给予合理补偿;另一方面,客观向原告分析诉讼风险、维权成本以及修路费用司法认定的难点,引导其理性维权、适度让步。
在宋作岩法官耐心细致的居中斡旋下,双方分歧逐步缩小,最终自愿达成和解:由涉事铁路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补偿款12000元。原告收到补偿款后,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出具书面承诺书,明确双方就本次铁路防护栏占地、道路通行引发的纠纷全部了结,今后不再另行主张任何权利。
该案的圆满化解,是淄川法院太河法庭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的生动缩影。法官既依法维护了群众涉农生产权益,又兼顾了公共基础设施安全建设需求,以柔性调解替代刚性裁判,最大限度实现了双赢效果。下一步,太河法庭将持续立足基层司法职能,以柔性调处实质化解基层矛盾,全力护航辖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大众新闻·山东法治报记者 王均生 通讯员 苏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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