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文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监管
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2026-08-07 19:23:39
8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监管的意见》。原文如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监管的意见
鲁政办发〔2026〕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压实托管机构责任,明确属地与部门职责,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的工作机制,提升校外托管服务规范化水平,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利用学校以外的固定场所,为中小学生非在校时段提供接送、休息、看护等服务的机构。学生家长之间互助提供5人以下托管服务的,不适用本意见。
二、明确校外托管机构标准条件
(一)依法办理主体登记。开展校外托管服务应取得相关主体资格。设立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设立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二)符合场所安全条件。校外托管机构应开办在符合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场所,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芯材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的金属夹芯板建筑物、仓储建筑物等场所。校外托管机构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局)
(三)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新建、改建、扩建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包括改变原建筑物使用性质和功能、装饰装修等),应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对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手续。未经消防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应停止使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符合燃气使用安全要求。校外托管机构使用燃气的,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或设置机械通风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灶具、阀门、连接软管,并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依法取得餐饮服务相关许可。校外托管机构从事餐饮服务的,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对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条件,且与食品加工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餐饮服务区域的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的,应办理小餐饮登记。校外托管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鼓励从取得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单位订餐。(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校外托管机构从事其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三、落实校外托管机构责任
(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校外托管机构应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器材,加强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及仓储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每季度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开展不少于1次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演练,每半年组织对托管学生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校外托管机构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与托管场所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严禁在门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封闭金属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确需设置防盗、防坠等功能网罩时,应确保易于从内部开启。(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局)
(七)保障食品安全。从事餐饮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应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中对设施设备、原料采购验收、加工过程控制等要求,按规定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鼓励校外托管机构参照学校食堂安全管理要求,通过网络视频展示食品加工制作过程,避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避免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从供餐单位订餐的,鼓励签订食品安全责任协议。(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八)规范服务行为。校外托管机构应将相关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校外托管机构应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卫生和室内空气清新,定期对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落实传染病防控主体责任。校外托管机构不得以校外托管服务名义变相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教育培训,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教育培训广告。(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疾控局)
(九)强化日常管理。校外托管机构应加强内部安全防护,及时排查治安隐患,预防坠落、触电、挤压等意外伤害,有条件的可安装视频监控,实现主要活动区域全覆盖。校外托管机构应教育引导学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干扰所在区域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校外托管机构应加强接送环节信息对接,鼓励将本机构接收的托管学生名册、接送人员身份证明及有关变化情况及时报送学生所在学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
四、压实属地和部门监管责任
(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工作部署,压实工作责任。要将校外托管机构监管纳入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和网格化管理范围,组织乡镇(街道)协助摸底排查,广泛宣传引导,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监管,发现问题隐患及时上报。(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委编办)
(十一)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各市要结合实际确定校外托管机构监管的牵头部门。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及时掌握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机构情况,并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通报,提出监管建议;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醒引导学生监护人选择规范、安全的校外托管机构;畅通违规培训发现举报渠道,依法查处校外托管机构变相开展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公安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加强从事接送托管学生的车辆和驾驶人员交通安全管理;依职责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健全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完善安防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托管机构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校外托管机构申请,对从业人员开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依法监督查处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校外托管机构项目施工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等违规行为;督促燃气经营者对校外托管机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依法查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行为。应急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主体登记、食品经营许可和小餐饮登记;依法对食品安全、价格与广告行为进行监管;组织制定校外托管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疾控部门负责依法对作为二次供水单位的校外托管机构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依职责指导校外托管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抽查,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指导有关单位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监管相关工作。
审批事权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相关登记许可。
五、强化部门联动与综合治理
(十二)加强部门信息沟通。各级承担经营主体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的部门要将校外托管机构登记信息共享至同级监管部门,确保审批与监管有效衔接。各市要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将新增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管,全面排查整治本领域安全隐患,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的违法线索,及时通报并移交相关部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疾控局、省消防救援局)
(十三)开展部门联合检查。各市要在每年春季、秋季开学前后,组织开展联合检查,重点围绕校外托管机构建筑结构、消防、燃气、食品安全等方面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各市推动校外托管机构建设“互联网+明厨亮灶”,推行智慧监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疾控局、省消防救援局)
(十四)组织实施分类治理。各市要坚持实事求是、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原则,对存量校外托管机构实施分类治理。对主体资格、食品经营等证照不全的,积极引导补办证照;对存在消防审验手续不全的,限期整改,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手续,无法及时整改的依法处理;对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危房等场所存在重大安全、消防隐患的,坚决依法查处,守住安全底线。各市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本地区分类治理的标准和措施,避免简单化、“一刀切”。(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疾控局、省消防救援局)
(十五)强化源头疏导。各市要加大校内餐饮供应与课后延时服务保障力度,努力满足学生校内就餐、午休和课后看护等基本需求。鼓励社区、村通过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社区公共空间运营等形式提供公益性、普惠性校外托管服务。支持工会推动有需求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子女提供寒暑假托管服务。鼓励共青团、妇联开展爱心托管,加强对新就业群体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帮扶。(责任单位:省委社会工作部、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十六)加强市场引导。各市要结合实际,引导建立健全行业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定期开展等级评定分类管理,在每学期开学前广泛公示,引导学生家长选择安全正规的校外托管机构,促进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疾控局、省消防救援局)
(十七)推动社会共治。各市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普及与校外托管机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学生与家长安全意识,引导校外托管机构合规经营。鼓励社会公众通过12345热线参与监督,各有关部门依职责核实处理,形成社会共治合力。(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疾控局、省消防救援局)
六、完善组织保障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层面,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推动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工作,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疾控局、省消防救援局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本系统的督促指导。各市要进一步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加强风险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加强对农村地区及低收入家庭的帮扶,确保政策实施后的服务衔接。
本意见自2026年9月16日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15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8月6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朱洪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