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渤海新区发布全面清理取缔通告
黄渤海新区 2026-08-07 19:29:00
近年来,全国已发生多起“三无”船舶翻沉、火灾等险情事故,造成多人受伤、死亡、失踪,教训十分惨痛。“三无”船舶未经过法定检验和登记,普遍存在船体结构简陋、稳性差,消防、救生、通信等安全设施配备不足的情况,抵御风险能力十分薄弱,极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为切实维护海上生产作业活动秩序,营造良好的海洋发展环境,保障人民群众海上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山东省、烟台市关于整治“三无”船舶的行动部署,现就全面清理取缔“三无”船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一)“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船舶依法应当持有的其他证书证件)、无船籍港等情形,在我区管辖海域及其沿岸地带(含堤岸、滩涂、入海河谷等)航行、作业、停放的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及其他按照船舶管理的水上移动或漂浮设施、装置,符合上述特征的,均属本次清理取缔对象。
(二)“三无”船舶非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使用“三无”船舶从事渔业捕捞、生产、潜水、垂钓等活动;
2.使用“三无”船舶从事人员接送、运输等活动;
3.使用“三无”船舶从事海上观光、娱乐等活动;
4.使用“三无”船舶从事其他未经法律法规许可的活动。
二、自行清理
1.“三无”船舶相关船主应主动配合,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8月20日到所在镇街办理登记手续、签订承诺书,并将船舶交由镇街统一处置。逾期未按要求登记并上缴的,一经查获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处理,一律予以没收。
2.港口码头管理。全区所有港口、码头、渔港一律禁止容留、停靠“三无”船舶及涉嫌从事违法捕捞、经营等活动的船舶。违者将依法严肃追究经营者责任。
3.修造船企业管理。各修造船厂(点)不得建造、改装、维修“三无”船舶或用于违法捕捞、经营等活动的船舶。对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依法予以没收、拆解,并追究建造单位法律责任。
4.禁止提供便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三无”船舶或违法捕捞等活动提供停泊、补给、卸载、销售、信息、技术、物资、仓储、运输等任何形式的服务。对明知是“三无”船舶非法渔获物仍予收购、运输、销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联合执法
1.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农海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文旅局、建设交通局、公安、海事、海警等部门及各镇街,开展全链条、常态化监管与专项整治行动。
2.对查获的“三无”船舶及违法捕捞、载客运输等案件,将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使用禁用方法或工具捕捞等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或海警机构立案侦查。
3.对涉及违法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依法予以没收、拆解或处置。
4.对违法捕捞行为及责任主体,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外,对符合《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规定中关于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的,将依法将其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5.对涉事企业、企业负责人、渔船所有人、经营人、船长等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涉及党员干部的,通报纪委监委;对参与、纵容、包庇违法活动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三无”船舶关联领域的涉黑涉恶势力,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
四、举报方式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举报违法行为及背后“保护伞”,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
农海局:0535-6932533
综合执法局:0535-6373308
市场监管局:0535-6377315
文旅局:0535-6381108
建设交通局:0535-6372205
公安分局:110
烟台八角海事处:0535-5812395
烟台海警局开发区工作站:95110
五、法律责任告知
凡拒不执行本通告,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或海警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莱山街道办事处 古现街道办事处
大季家街道办事处 潮水镇人民政府
农业与海洋渔业局 综合执法局
市场监管局 文化和旅游局
建设交通局 公安分局
烟台八角海事处
烟台海警局开发区工作站
2026年8月7日
责任编辑:赵峻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