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公开征求意见,商品期货LOF、QDII LOF最晚2027年底终止上市
中新经纬 2026-08-07 20:47:40
8月7日,沪深交易所发布《关于完善上市开放式基金相关安排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同时发布了相关起草说明。其中,深交所起草说明如下:
一是明确商品期货LOF、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下称QDII)LOF应当终止上市,并设置过渡期安排。商品期货LOF、QDII LOF存在或可能存在标的资产投资受限,阶段性呈现高溢价风险,《通知》明确商品期货LOF、QDII LOF应当终止上市。由于部分产品持有人数量较多,拟设置过渡期,明确相关产品应当于2027年底前终止上市。
二是明确连续六十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均低于一千万元的LOF应当终止上市。部分小规模LOF产品存在短期高溢价炒作风险,《通知》明确连续六十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均低于一千万元的LOF应当终止上市。
三是明确终止上市程序。对于商品期货LOF、QDII LOF,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过渡期内做好终止上市安排,并向交易所提交终止上市相关文件。对于小规模LOF,出现终止上市情形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交易所收到终止上市相关文件后十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决定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决定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基金终止上市的公告。
四是加强风险提示。对于商品期货LOF、QDII LOF,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通知》发布实施、终止上市相关安排确定等关键时点及时公告并提示LOF将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前在基金场内简称前冠以“*”提示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交易所公告终止上市决定后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披露终止上市公告。
对于小规模LOF,连续四十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均低于一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次一交易日起每日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其后逐日披露至相应情形消除或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
责任编辑:韩雨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