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法案例丨代办资质实为挂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地方法治 |  2026-08-10 20: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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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系某机电工程施工公司,乙公司系某企业咨询服务公司。2025年1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委托乙公司为甲公司办理申报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事宜,代理费10余万元。甲公司付款后,乙公司未能帮助甲公司完成相关资质申报事项,双方对退费问题产生争议,甲公司将乙公司起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退还代理费10余万元及利息。

乙公司辩称,已经完成办理证书,被告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在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下,委托乙公司寻找具有相应资质人员挂靠在甲公司名下,且双方明确知晓挂靠人员与所聘人员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由此可以认定委托内容旨在规避法律关于建筑业从业资格的规定。

实行从业资格许可,有利于确保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专业素质,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而本案所涉的委托行为,扰乱了建设工程行业管理秩序,客观上使得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单位或企业获得与其实际能力和水平不相匹配的资质等级,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属于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确认该合同关系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合同内容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代理费10余万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甲公司主张的利息,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代理费10余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关于双方签订的《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另根据2018年1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对于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应严肃查处并专项整治。

“挂证”行为不仅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直接扰乱建设工程行业正常监管秩序,还会埋下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隐患,属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因此法院依法确定该合同无效。

建筑企业资质是工程建设领域的质量安全底线,无论是施工企业还是中介服务机构,都要严守法律红线,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否则不仅可能合同无效,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最终得不偿失。

(槐荫法院)

责任编辑:张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