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理赔遇阻,保险限制性条款如何认定?

地方法治 |  2026-08-10 19: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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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众保险意识不断增强,重疾险逐步成为家庭基础风险保障的重要配置。但仍有不少投保人却遭遇理赔困境,本文结合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真实案例,引导公众避开保险理赔误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刘某在A保险公司投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30万元,合同约定确诊轻症疾病可获30%保额理赔金,并可豁免后续保费。2025年3月,刘某经正规医院确诊为脑垂体瘤,结合病情采取临床常规的药物保守治疗,未进行手术或放射治疗。

在刘某申请轻症理赔时,A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脑垂体瘤需接受手术或放射治疗方可理赔”为由拒绝赔付。刘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退还对应保费并豁免后续保费。A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案涉条款是界定保险责任的疾病定义条款,并非免责条款,自身无需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焦点

问题一:保险合同在疾病定义中限定治疗方式,属于责任免除条款还是保险责任界定条款?

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已将脑垂体瘤明确纳入轻症疾病保障范围,意味着该疾病本属于保险赔付范畴。保险公司在疾病定义中额外限定“仅手术、放射治疗可理赔,排除药物治疗”,并非对疾病本身医学症状的客观描述,而是通过设置附加条件,变相免除、缩减自身在部分情形下的赔付责任,实质性限制了投保人的理赔权利,不符合投保人投保的合理保障期待,依法应当认定为免责条款,而非单纯的责任界定条款。同时,保险行业惯例不能突破法律规定,不能作为不合理限制投保人权益的依据。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问题二:保险免责条款生效的法定条件是什么?保险公司未提示说明,条款有效吗?

免责条款必须经保险公司提示并明确说明方可生效,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条款无效。

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投保人难以全面熟知繁杂的条款内容。法律明确要求,对于所有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必须通过加粗、高亮、弹窗提示等方式引起投保人注意,同时向投保人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说明。若保险公司仅将免责内容作为普通条款罗列,无特殊提示、无明确解读,即未履行法定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能据此拒赔。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问题三:投保人确诊轻症疾病,应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主张轻症保险金赔付、对应保费退还及后续保费豁免。

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在免责条款无效、投保人确诊合同约定轻症疾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对应比例赔付轻症保险金。同时根据合同约定,投保人确诊轻症后,续缴的保费可要求退还,且可依法豁免后续剩余所有保费,被豁免的保费视为正常缴纳,保险合同权益不受任何影响。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

法官后语

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投保时切勿只关注疾病名称、保额和保费,务必仔细核对疾病理赔附加条件、免责事项等关键内容,主动要求保险公司解读限制性条款,留存投保、沟通、回访记录。遭遇无合理依据拒赔时,要积极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同时,也警示各保险机构,应当秉持公平诚信原则拟定保险条款,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切实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讯员 刘新安 靳如洁)

责任编辑:张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