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新日股份全资子公司被罚9.5万元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8-09 19:17:12

8月5日,信用中国(天津)公示了对天津新日机电有限公司(下称“新日机电”)行政处罚的决定。

新日机电因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被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罚款9.5万元。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显示,新日机电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塑料件喷涂生产线DA008排放口(P4)自动监测设备历史日均值数据查实:2025年1月至2026年5月18日期间,该排放口烟气湿度数据日均值恒定为1.6%,无正常波动变化。现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联合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第三方运维人员拆卸连接该设备的采样管路后,设备烟气湿度瞬时监测数值仍无明显波动。经第三方运维人员排查确认,故障原因为设备湿氧仪损坏失效。

依据《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相关规定,烟气湿度数据直接参与污染物干基浓度核算。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非甲烷总烃干基值计算公式为:非甲烷总烃干基值=非甲烷总烃湿基值÷〔1-(烟气湿度÷100)〕,湿度数据恒定异常,直接导致非甲烷总烃干基浓度计算结果失真,监测数据不具备真实性、有效性。

2. 执法人员现场使用H5200型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FID检测仪),对DA008排放口(P4)挥发性有机物开展现场监测,实测读数为5.3ppm,同期该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数值为0。

执法人员调取“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相关数据核实:你单位2026年5月15日、5月16日、5月17日正常生产时段内,DA008排放口(P4)自动监测设备非甲烷总烃监测数据持续为0,与现场实际排放情况严重不符。

经查,第三方运维人员已分别于2026年4月4日、4月22日、4月23日、5月18日多次告知你单位,该生产线DA008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数值持续报0属于设备不正常运行故障,你单位应立即开展手工监测,并及时检修更换故障色谱仪。截至2026年5月18日我局现场检查当日,你单位仍未进行维修处置,存在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6年7月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2026〕1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6年7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6年7月8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6年7月27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过程中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本次事件系设备老化叠加内部巡检缺位,属于技术性硬件故障,无主观违规意图,且运维单位反馈故障后处置存在疏漏。

2.全面系统闭环整改,完善长效环保管理机制。完善第三方运维考核机制,压实外部服务商管理责任;优化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层层压实岗位人员巡检责任;全面更新在线监测硬件设备,从源头消除硬件隐患。

3.全程积极配合监管、主动完成全面整改;过重处罚将对企业经营、区域投资发展造成多重重大负面影响。

综上,申请酌情从轻、减轻本次行政处罚。

本次听证会意见:部分采纳申请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鉴于你单位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对处于故障状态的自动监控设备进行了维修并采取手工监测的措施,综合考虑你单位提出的行政处罚对企业在津投资项目建设等方面的影响,以及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配套裁量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听证会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同意执法总队出具的对你单位陈述申辩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九万五千元”。

公开信息显示,新日机电成立于2006年12月5日,法定代表人张崇舜,是新日股份(603787.SH)全资子公司。

责任编辑:刘阿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