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 稳定就业居住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将纳入

烟海e家    2026-08-10 09:17:20

烟台融媒8月10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杨健)记者近日从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烟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征集意见。按照《办法》,稳定就业居住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将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与户籍家庭同等享有公租房基本公共服务。扩大后的公租房保障范围为住房困难的城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和稳定就业居住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条件,在原有规定的收入、住房困难等条件的基础上,重点明确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申请公租房的就业居住年限要求,即申请人应持有申请地合法有效居住证,并在申请地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以上且正常参保。同时,将户籍家庭的落户年限由原来的3年放宽至1年,与未落户常住人口保持相对平衡。按照申请公租房“一件事”要求,将申请受理渠道统一为申请人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通过线上线下核查的方式,增加核对居住证、社保等基础信息,确保审核无误。保障期内,加强动态管理,对申请家庭婚姻、人口、户籍、社保关系、住房、收入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及时变更或退出。

考虑到保租房等政策与公租房政策对未落户常住人口住房保障的交叉性,根据“防止重复保障与做好政策衔接并重”的原则,《办法》明确已在本市享受保租房、人才公寓等政策的家庭,在退出原保障前,不得申请公租房;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在公租房保障期间,如因收入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公租房条件,但符合保租房等政策条件的,在退出公租房保障后,可按规定申请其他保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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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群可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畴?

根据《办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具有申请地城市居民常住户口1年以上;或者持有申请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合法有效居住证,并在申请地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以上且正常参保。(二)共同申请人具有申请地城市居民常住户口,或者持有申请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合法有效居住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计入共同申请人,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待遇,但其住房情况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纳入核查认定范围。(三)近1年内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四)家庭成员在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或自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五)未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年满25周岁。

具有申请地城市居民常住户口1年以上的申请人,其在异地就学或服兵役的子女,可不受本条第二款关于户籍或居住证条件的限制计为共同申请人;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四类群体,可不受本条第三款关于人均年收入的限制;已成年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可不受第五款关于申请年龄的限制。

责任编辑: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