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山煤业有限公司违规被罚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8-10 09:33:29

日前,信用中国公示了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山煤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晋(壶)煤监管罚﹝2026﹞3号显示,2026年6月9日-15日,壶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山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1.15501综采工作面15-16#液压支架区域为小窑破坏区,顶板破碎,液压支架初撑力不足;2.1561定位卡故障,未显示人员轨迹;3.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缺少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操作规程等职责;4.该矿将井下南翼胶轮车运输大巷及五采区辅运巷喷浆工程承包给山西潞安永昌工贸有限公司(该施工队于5月28日离矿);5.15501回风顺槽端尾电话不通;6.15501综采工作面设备检修停电期间,中部81号人员定位分站备用电源不起作用,无法监测工作面人员情况的安全隐患。壶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规,对该单位作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20万元罚款。

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晋(壶)煤监管罚﹝2026﹞2号显示,2026年6月4日,壶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山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1.HSR001胶轮车无尾气净化处理装置;2.15501工作面支架第13#、15#、46#超前支架压力值不足20MPa;3.15507回风顺槽、15507运输顺槽二级备用风机未设置故障闭锁功能;4.15501综采工作面7#、14#支架初撑力不足24Mpa的安全隐患。

该公司第一条事实缺乏认定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第二条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三条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四条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15万元罚款。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山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大股东是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长治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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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白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