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信曝光5起酒醉驾案例 多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判处拘役
阳信交警 许婉莹 2026-08-10 10:44:19
夏季是酒醉驾违法行为高发期,为切实防范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阳信交警持续加大路面查处力度,紧盯午后、凌晨等重点时段,城乡环乡路等重点路段,常态化开展酒醉驾专项整治行动,坚持零容忍、严执法,近日接连查处三起涉酒驾驶违法行为,驾驶人分别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拘留以及执行拘役刑罚,现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饮酒肇事,男子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7月31日,宋某伟(男,50岁,阳信县流坡坞镇人)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阳信交警依法行政拘留。
7月13日17时许,宋某伟驾驶鲁M0***1小型轿车在流坡坞镇宋家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预防和处理中队在处置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宋某伟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经抽取血液鉴定,宋某伟血液乙醇含量为27.17mg/100ml。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宋某伟于2017年2月9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惠民县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宋某伟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宋某伟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目前,宋某伟已被送往拘留所执行拘留。
案例二:醉酒肇事,嫌疑人被依法取保候审
7月31日,阳信交警对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的李某明(男,47岁,阳信县劳店镇人)依法采取取保候审。
7月13日16时28分许,李某明驾驶鲁MA***J小型轿车沿劳店镇环乡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劳店镇纪家村交叉路口时与刘某滨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双方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事故预防和处理中队在处置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李某明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经抽取血液鉴定,李某明血液乙醇含量为174.68mg/100ml,李某明涉嫌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明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例三:醉驾上路,嫌疑人被依法取保候审
8月3日,阳信交警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张某(男,47岁,阳信县温店镇人)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7月21日15时15分许,执勤民警在流坡坞镇环乡路开展巡逻执勤,发现鲁MV***8小型轿车行驶状态异常,车辆时走时停,存在酒驾嫌疑。执勤民警立即示意该车靠边接受检查,对驾驶人张某开展酒精检测。经抽血鉴定,张某血液乙醇含量达到170.4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后续将按司法程序推进办理。
案例四:二次酒驾,男子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8月4日,阳信交警查处一起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违法人员宋某成(男,41岁,阳信县劳店镇人)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8月4日凌晨3时许,宋某成驾驶鲁MR***C机动车行驶至劳店镇环乡路15公里100米(北潘村)附近,随后步行前往劳店派出所咨询相关问题,被值班民警发现其身上带有浓重酒气。经呼气酒精检测,宋某成检测结果为5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核查公安交管平台,宋某成曾于2024年6月9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交管部门处罚,本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阳信县公安局依法对宋某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目前宋某成已送拘留所执行拘留。
案例五:醉驾肇事,法院判决拘役,已送看守所执行
8月4日,阳信交警完成法院判决人员牛某源(男,56岁,阳信县商店镇人)移交羁押工作。
6月3日14时52分许,牛某源驾驶鲁AQ***6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商店镇环乡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赵守一村路段,与苏某民驾驶的鲁MG***2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事故处置过程中,民警发现牛某源存在酒后驾驶嫌疑,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乙醇含量137.84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牛某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阳信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处牛某源拘役一个月。
阳信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酒后驾车,代价沉重。一次侥幸酒驾,可能面临驾驶证吊销、罚款、行政拘留;一旦达到醉驾标准,将会触犯刑法,留下案底,对个人、子女今后就业、政审均会带来深远影响。广大群众要时刻绷紧交通安全这根弦,坚决摒弃侥幸心理,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责任编辑:许婉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