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张支云酒业有限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被罚2万元
酒水食空 | 2026-08-11 10:12:28
近日,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仁市监处罚﹝2026﹞276号),贵州省仁怀市张支云酒业有限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被依法处以罚款2万元,并被责令立即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8月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深圳张支云酒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日授权许可当事人使用注册商标“张支云”(第9650571号),有效期为3年。随后,当事人与包材商对接后自行设计采购“张支云(传颂)”酒包材,并于2026年4月19日生产包装了1400件“张支云(传颂)”酒(规格1×6×500ml),产品未流入市场。
经查,该批产品包材上印有“中国酱香白酒之泰斗、酱香泰斗、私家酿造、大师配方”等内容,礼盒侧面印有“酱香泰斗·张支云,张支云,中国酱香白酒之泰斗,被誉为茅台镇酱香型白酒祖师爷”等宣传语,酒瓶背面还印有“1979-1991年,响应毛主席、周总理号召,张支云成功完成茅台酒易地实验的使命,成为珍酒厂总工程师”等内容。
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确认,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任何依据或证据。所谓“中国酱香白酒之泰斗、酱香泰斗、大师”等称号,系当事人自行认定,且“张支云(传颂)”酒酒体并非由张支云本人勾调。上述宣传内容均为虚假信息,目的在于提升“张支云(传颂)”酒知名度,足以误导消费者使其误认为该产品与张支云本人存在直接关联。
处罚决定书还指出,该宣传内容同时变相使用了毛主席、周总理的名义为“张支云(传颂)”酒作宣传,构成发布违禁广告的违法行为。
据悉,涉案包材费用共计51520元,其中酒瓶费用25200元、外箱费用2800元、手提袋费用2520元、礼盒费用21000元,上述费用尚未支付。
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情形,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立即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元。

公开资料显示,贵州省仁怀市张支云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02-20,法定代表人为余吕,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382590753853B,企业注册地址位于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上坪村。
责任编辑:李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