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积极研究制定配套制度 着力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社区情 |  2026-08-11 14: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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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保障执法行为合法、公正、高效,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紧扣法典实施要求,结合辖区执法工作实际,积极研究制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配套制度,全面推进基层生态环境执法规范化建设。

《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从立法层面直接赋予县级分局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的 "名义主体与履职主体分离" 难题,为基层执法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为确保法典规定平稳落地、有序衔接,市南分局坚持早谋划、早部署、早落实,围绕 "接得住、管得好、办得铁" 的工作目标,系统梳理现有执法制度流程,重点从三个方面研究完善配套机制:

规范案件办理全流程。 研究制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对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各环节作出细化规定,统一执法文书和操作标准,确保执法程序规范有序。

完善法制审核机制。 及时调整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委员会,制定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明确审核范围、内容和程序,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从源头上把好案件质量关。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结合法典实施要求,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培训,深入领会第五十三条立法精神和具体要求,准确把握执法主体资格变化带来的新任务新要求,为独立开展执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制定配套制度是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行动。下一步,分局将加快制度研究制定进度,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确保配套制度科学合理、务实管用,以规范的程序、严格的执法、优质的服务,切实守护好辖区生态环境安全。(通讯员:秦燕)

责任编辑: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