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未治愈谎称已治愈,加重病情能否要求医院赔偿?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医疗纠纷
半岛都市报·半岛新闻 尹彦鑫 宋泓睿 2026-08-11 17:55:01原创
生病住院在所难免,医疗纠纷也不是一个新鲜话题。误诊漏诊延误病情、手术操作失误引发损害、过度检查与不合理收费、医美整形效果不符合承诺……生活中人们难免遇到类似纠纷,由于医疗行业专业性强,大多数患者不熟悉医疗纠纷处理流程、不会留存关键证据,最终导致维权之路步履维艰。8月11日,半岛问法热线(0532-80889800)聚焦医疗纠纷,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翟欣飞律师和尤鹏飞律师现场接听市民来电,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当天上午,市民王女士打进了电话,讲述了发生在自己家老人身上的一件离谱的事件。“前段时间,老人身体不适,到一家三甲医院检查,确诊肾结石,经过四五次体外碎石之后,医生告诉我们老人体内的石头已经排出了,可以出院了。”王女士说,可是出院之后老人仍然感觉身体不适,于是过了一段时间又到另一家三甲医院检查。
“经过检查,结石仍然还在原来的位置,并且由于这一段时间的耽误,还导致了肾积水,严重影响老人健康。”王女士询问翟欣飞律师,这种情况属不属于医疗事故?他们该如何找第一家医院维权?
“根据您的描述,如果情况属实,这应该属于医疗事故的范畴。”翟律师表示,具体的维权途径有两种,“第一种是通过卫健委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第二种是起诉至医院所在地的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无论哪一种途径,咱们这边都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第一家医院的诊疗记录、出院记录、CT影像、发票等,以及第二家医院的入院诊断记录、治疗记录等。”翟律师表示,在诉讼阶段,法院也会委托相应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患者一方要积极配合。

刘女士家的老人一开始因为腰腿疼痛在某医院住院治疗,后来病情加重,就转去条件更好的医院继续医治。“老人在医院做了截肢手术。术后老人身上出现不少并发症,医院也跟亲属们讲过病情和风险,但家里有亲属还是坚持要求办理出院。”刘女士告诉尤鹏飞律师,出院不久后,老人就去世了。
“老人去世之后,也没有做尸检,现在有亲属觉得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问题,想要起诉医院,这种情况下,诉求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刘女士询问。
“医疗事故纠纷中判定有无责任以及责任大小,主要看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就您所说的你家的老人是办理出院之后在家中死亡,并非在医院病房内死亡,这种情形下确定死因的相关举证责任就落到你们家属这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及时进行尸检,尸检需要死者近亲属同意签字。现在遗体已经火化,没有进行尸检,会直接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开展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没办法查清医院诊疗行为有没有过错,也无法判断诊疗行为和老人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这种无法鉴定的不利后果就要由你们患方来承担。”尤鹏飞律师认为,医疗损害鉴定是这类案件非常关键的环节,一旦错过尸检时机,很多事实就没有办法查清,诉讼败诉风险会很大。
问题1:产检未查出胎儿先天畸形,生下缺陷宝宝该如何维权?
马女士怀孕之后,一直在某医院做产前检查,医生安排的产前筛查、产科彩超、系统B超排畸这些项目全都按要求做了。可孩子生下来之后,却存在先天畸形。马女士觉得是某医院产检没有检查出问题,导致没能及时做进一步产前诊断,丧失了优生优育的选择机会。现在孩子后续还要做很多治疗,马女士精神压力也特别大。她询问律师,能不能要求医院赔偿产前检查费、孩子治疗费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说法:马女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也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条也明确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医院负有通过产检发现胎儿异常、告知风险、引导进一步产前诊断的义务。如果经过司法鉴定确认医院在系统B超检查中没有尽到诊疗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造成你丧失进一步产前诊断的机会,医院就要按照过错对应的原因力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过需要注意,你遇到的这种情形,侵害的是你的知情权和优生优育选择权,并不是医院直接造成孩子先天畸形,孩子本身的先天缺陷和医院诊疗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会结合司法鉴定划分责任比例。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医院的过错让你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与心理痛苦,你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这笔费用不是想要多少就判多少,法院会结合医院的过错程度、当地经济生活水平综合酌情确定。
问题2:术中临时变更方案,未告知家属医院要担责吗?
赵先生的父亲因为反复便血到某医院住院,经检查确诊是直肠恶性肿瘤,医院评估之后打算做直肠癌切除术。结果做手术的时候,医生临时把手术方案改了,这个新的手术方案要把肛门一并切除。手术做完之后家属们才知道术中更换了方案。后来家属找了专门机构做了医疗鉴定,鉴定意见说病人出现的后果是自身疾病和治疗带来的,选用新的手术方案本身符合医疗规范,但是医院术前没有重点讲清手术可选方案以及术中可能更改术式的情况,术中改手术方案也没有再次告知家属,医院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赵先生询问律师,这种手术本身没问题,但没有做好告知沟通的情况,能不能向医院主张赔偿?
律师说法:赵先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便向患者本人说明的,就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明确同意,如果医务人员没有尽到这项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你的描述,虽然医院对直肠恶性肿瘤的诊断正确,术中更换新的手术方案从医疗技术层面符合诊疗规范,并不是手术操作出错,但是手术属于高风险诊疗行为,术前就应当把不同手术方案各自的利弊、术中有可能调整手术方式这些关键信息完整告知你们,征得你们的明确同意,医院术前告知不到位,术中临时变更方案还没有再次和家属沟通,已经侵害了你们的知情同意权。即便手术技术没有过错,只要医疗机构未尽法定告知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你可以拿着住院病历、手术记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向法院起诉,法院会结合医院未尽告知义务的过错程度,判定医院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这也提醒医疗机构,不光要把手术做好,充分沟通告知、取得患方明确同意,也是法律硬性要求,不能忽视。

问题3:无资质美容机构注射“瘦脸针”,发生纠纷应担责
徐女士前段时间到某美容养生中心进行“水光针”“瘦脸针”注射,术后面部出现僵硬、嘴角歪斜、无法微笑等面瘫现象,导致容貌受损。后来徐女士了解到,该美容机构的许可项目为生活美容服务,“水光针”“瘦脸针”由于具有侵入性、创伤性,属于明确的医疗美容项目,该中心并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操作人员也无《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不具备开展医疗美容项目资质。徐女士询问,这种情况下,自己能否要求对方赔偿相应损失已经对自己进行精神赔偿?
律师说法:徐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您的描述,美容养生中心无证经营,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选择医美服务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建议您妥善保管所有转账记录、收据发票、病历资料、术前术后照片、聊天记录等证据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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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宋泓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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