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法案例 | 冒充“内部渠道”代购门票实施诈骗,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地方法治 |  2026-08-12 23: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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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演唱会门票往往很难抢,不少消费者为顺利观演转向黄牛等非正规渠道求票,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虚构购票渠道实施诈骗的行为,既侵害群众财产权益,也扰乱正常票务市场秩序。本期案例,请看济南槐荫法院金承启法官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

2025年6月,赵某欲购买某明星演唱会门票,因门票刚开售即瞬间售罄,便通过网络寻找代买渠道。赵某在网上看到声称有内部购票渠道的钱某,按其要求加入微信群并转账支付票款,付款后却迟迟未收到门票,发现被骗后随即报警。

经查,钱某虚构自身拥有演唱会购票渠道,通过网络发布代买门票信息,先后骗取赵某等4名被害人共计3万余元。案发后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鉴于钱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对其应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钱某退赔被害人赵某等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即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本案中,被告人钱某并无所谓的演唱会门票内部购票渠道,却利用粉丝急于抢票的心理,通过网络公开发布虚假代购信息,诱导被害人加入微信群并转账,先后骗取赵某等四人共计3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随着演出经济持续升温,“内部票”“工作人员预留票”等诈骗话术层出不穷。广大消费者购买演唱会、体育赛事等活动门票时,务必选择官方票务平台或主办方明确授权的一级票务渠道,切勿因“一票难求”就盲目相信网络上的陌生人。面对声称具有“内部购票渠道”“特殊关系留票”乃至高价兜售“黄牛票”的陌生账号,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不轻易添加私密群组,不向个人账户或非正规商户转账汇款。如果发现自己可能遭遇票务诈骗,要第一时间留存完整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对方账号信息等证据,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尽可能及时止付、冻结涉案资金。只有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追星、依法维权,才能真正守好自己的“钱袋子”,切莫因一时心急,落入诈骗陷阱。

(槐荫法院)

责任编辑:张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