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加价超八成!烟台通报3起房屋出租人违规收取电费案例
大众新闻 王鹤颖 2026-08-12 16:19:28原创
电力供应连着万家灯火,电费收缴事关群众切身利益。
记者了解到,自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以来,烟台市纪委监委联合发改、市场监管部门及电网企业,针对“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综合施策落实电价惠民助企政策,“转供电”价格全面下降,“搭车收费”、“价费不分”等问题得到有效纠治。
日前,芝罘区积极拓展整治成果,对辖区“转供电”主体开展日常检查抽查时发现,个别房屋出租人存在“直供电”环节违规加价收费等新问题、新表现,并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现将3起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1.芝罘区凤凰台街道居民牟某某,2024年11月至2026年6月将房屋租赁给个体工商业户姜某某从事餐饮服务期间,获取电价成本为0.8036元/度,同期以1.17元/度收取电费,累计超收电费14058.4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牟某某被给予行政警告,超收电费全部清退。

2.芝罘区凤凰台街道居民徐某某,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将房屋租赁给个体工商业户刘某某和杜某某从事水果销售和建材销售期间,获取电价成本为0.7140元/度,同期以1.3元/度收取电费,累计超收电费2906.45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徐某某被给予行政警告,超收电费全部清退。
3.芝罘区东山街道居民杨某某,2023年3月至2026年6月将房屋租赁给个体工商业户王某从事早餐服务期间,获取电价成本为0.7195元/度,同期以1.1元/度收取电费,累计超收电费4242.2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杨某某被给予行政警告,超收电费全部清退。
对于“转供电”主体、“直供电”房屋出租人,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第六十六条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请严格遵守国家电价法规政策,切勿随意加价收取电费或随电费收取不合理费用。

对于广大用电终端用户,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倡议,强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在租赁房屋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密切关注电价政策执行情况,避免因违规加价问题导致利益受损。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维权:1.确认立户情况:向房屋出租人或供电公司核实该地址电表是否在供电公司单独立户。2.要求提供发票:向房屋出租人索要供电公司电费结算发票,以发票金额为标准,核对是否存在加价收取电费情况。3.保存缴费记录:保留每次电费缴纳凭证,发现异常时作为维权依据。如发现房屋出租人存在加价收取电费行为,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或投诉举报。
(大众新闻记者 王鹤颖)
责任编辑:徐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