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人民法院公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08-13 18:54:02原创

案例一:王某某、李某某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王某某经营的某清洁公司与某镇政府签订森林抚育项目施工合同,该项目文件及林业主管部门明确要求禁止砍伐树木。后王某某将案涉项目转包给李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王某某同意李某某在森林抚育过程中砍伐树木,并约定用砍伐的树木、树枝等材料抵作施工费用。2024年10月初,李某某带领工人砍伐树木时被村民举报。经评估认定,被盗伐的452株侧柏树价值34335元;盗伐林木致林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为7800元;治理区造林工程施工费为17.88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王某某、李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决王某某、李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分别单处罚金五千元;自行恢复侧柏904棵,并保证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3年后保存率不低于80%,如不能自行恢复,支付造林工程施工费178800元;支付盗伐林木致林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7800元;在济南市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百条规定“国家实行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第七百零四条规定“国家对林木采伐实行采伐许可制度,严格控制采伐强度,保障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林木除具有经济价值外,还具有防风固沙、涵养水源、调节气候以及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场所的生态价值,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林业生态环境安全。本案在送达裁判文书的同时首次附送“绿色寄语”,希望被告人在接受刑罚、执行判决的过程中,真正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深刻反思、真诚悔罪,摒弃侥幸心理,树立尊重自然、敬畏法律的基本意识。

案例二:陈某某等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至2025年10月,陈某某等三人为寻求玩乐,使用弹弓等禁猎工具,采用夜间照明行猎、网捕、捣巢等禁用方法,先后非法猎捕黑卷尾鸟、斑鸠、喜鹊、八哥等野生鸟类共24只。经鉴定,涉案鸟类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2021年1月10日,平阴县人民政府便发布通告,划定全县行政区域为全域禁猎区、全年禁猎期,明令禁止一切非法狩猎行为。三名被告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狩猎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猎捕数量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分别对三名被告人判处拘役、单处罚金等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作为重要自然资源,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一十八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人民群众从本案这样普通寻常的小案件更能切身体会危害野生动物的法律后果,从而树立保护动物的意识和自觉。本案通过刑罚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惩治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犯罪、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决心,对潜在环境侵权者具有警示作用。

案例三:某合作社与某农业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某合作社将一百余亩土地流转给某农业公司用于果树种植。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农业公司受资金周转困难影响,仅支付部分前期承包费用,欠付近两年承包费,双方就此产生纠纷。经现场勘验,案涉土地已栽植大量果树并进入挂果期,前期投入成本较高,若直接解除合同,地上附着物拆除处置成本巨大。农业公司希望继续履行土地流转合同,提出可将对外已到期债权变现,先行支付部分承包费;但合作社面对众多村民催要承包费,群众诉求集中,对继续履行合同存在较大顾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到诉讼成本、案件审理周期,以及村民亟待领取承包费的现实诉求,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更利于实质性化解矛盾。庭审前后,法院首先组织双方共同实地丈量,固定土地面积、承包费标准等核心争议事实;再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多次向双方释明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行性,以及直接解除合同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经反复沟通磋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签订后,法院协调某农业公司将另案案款划转支付给某合作社,及时兑现部分承包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系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承包土地数量较大,生产周期较长,在此过程中,承包人往往会对土地进行大量投入和地力培养,在出现承包人逾期支付承包费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时,应综合考虑合同双方的履行意愿、违约程度、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等多重因素,主动向当事人释明,维持土地的稳定性。本案的处理意义在于,促成双方达成分期付款、按进度收回土地的折中调解方案。一方面有效缓解承包户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让流转土地的村民先行获得部分承包费用,妥善安抚群众情绪,使已投入开发的土地资源得以继续充分利用。同时调解协议预先设置违约处置条款,若承包户无力支付后续承包费,合同可即时解除,土地能够及时重新盘活,避免集体经济组织后续再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合同,切实减少诉累。

案例四:某村委会与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1年,某村委会将村内2亩土地承包给张某某,双方约定承包费300元/年/亩,承包期28年。合同签订后,张某某在承包地上耕种经营,并按合同约定交纳了2022年之前的承包费。2023年底,某村委会根据农村集体“三资清理”的相关文件规定,召开两委会,决定将张某某的承包费调整为1000元/年/亩。张某某不同意,某村委会遂诉至法院。诉讼中,张某某同意按600元/年/亩的标准交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承包合同约定的300元/年/亩承包费不明显低于签订时的市场价格,并不属于农村集体“三资清理”相关文件中应当清理的低价承包显失公平的情况。价格变动是市场主体从事交易时应当预见的商业风险,双方对承包期内价格走势应有一定的认知和合理预见,土地承包费的上涨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某村委会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变更承包费,未经与张某某协商一致,不能当然约束张某某。故判决按张某某认可的600元/年/亩的标准交纳承包费,对某村委会诉求超过部分未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某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合同履行期限内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法律规定的变更合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协商一致;二是出现情势变更的事由。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土地承包费的涨跌不符合情势变更的内涵和适用条件。建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期限较长的承包合同时,可结合市场价确定承包费,并约定一定幅度的涨跌来应对有可能的商业波动。

案例五:行政执法局申请审查执行某公司违法占用林地

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某村林地范围内搞建设,县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一、责令其限期十日内恢复植被和林业[清除所占林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后覆土恢复]生产条件;二、处以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计59600元。某公司只缴纳了罚款,未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催告,某公司仍未履行义务,县行政执法局申请法院执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县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其未履行处罚决定中的第一内容,故裁定准予执行县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内容,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清除所占林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后覆土恢复]” 。

【典型意义】

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应当切实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百零九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地上实施建设,属于违法行为,行为人将面临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法院裁定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严厉打击非法侵占、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推动土地资源高效利用,助力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聂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