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平阴县人民法院召开“玫香法盾”环境资源审判新闻通报会(附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地方法治 | 2026-08-14 21:04:21

8月13日,平阴法院召开“玫香法盾”环境资源审判新闻通报会。通报会上,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文君通报平阴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有关情况,东阿人民法庭副庭长赵新丽公布五起典型案例,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主任董菊主持新闻通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是继民法典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标志性成果,将于8月15日正式施行。法典的颁布施行,为生态环境司法工作划定行动标尺,提出更高实践要求。平阴县作为享誉全国的玫瑰之乡,地处黄河下游生态保护关键地带,山水资源集聚,玫瑰特色产业辨识度高,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使命重大、责任艰巨。平阴法院立足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精心打造“玫香法盾”特色环资司法品牌,以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护航黄河安澜。

匠心塑品牌,刚柔并济绘就生态司法新图景
“玫香法盾”品牌确立“以法为‘盾’护绿水青山,以柔为‘玫’促生态修复”的核心理念,构建预防、惩治、修复“三位一体”环境司法模式,主要职责是审理各类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生态公益诉讼案件,通过补植复绿、生态代偿等举措推动受损生态修复,最终实现守护县域生态、助推全域环境治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工作目标。
品牌LOGO各元素承载鲜明司法寓意:盾牌外轮廓代表司法威严,筑牢生态安全法治屏障;居中天平立柱坚守公正裁判底线,规范审理各类环资案件;白玫瑰搭配新芽嫩叶凸显柔性修复司法理念,寓意惩戒惩治与生态修复并重;山峦、蜿蜒河流呼应平阴黄河流域地域特征,象征司法守护全域自然资源;整体采用红、青蓝双色,青蓝代表绿水青山生态底色,红色彰显司法守护的责任担当,体现依法惩治与生态修复刚柔并济;环绕飘逸纹样象征多元共治,联动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公益组织等力量凝聚生态保护合力。
实干显担当,多维聚力筑牢生态保护法治屏障
今年以来,平阴法院紧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部署,以品牌建设为牵引,健全专业化审判、协同化治理、全覆盖普法工作体系,为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做好实践铺垫。
一是聚焦专业归口审理,抓实环资审判专业化建设。以审判管理为核心,统筹民事、刑事、行政三类案件实行“三合一”归口审理,推动三类审判职能互补、协同发力。选聘涉农业、林业、种植领域专业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提升案件事实专业化认定水平;创新推行“绿色裁判文书”,附加环保寄语与生态启示,实现民事司法关怀、刑事打击震慑、行政督促整改多重效果。办案全过程践行恢复性司法,在非法盗伐林木案件中依法判令被告人补植复绿承担修复责任,联合检察院、自然资源局跟踪监督,确保修复举措落地执行。
二是强化内外双向联动,构建多元协同共治格局。对内加强庭室联动、同堂实训,组织民事、刑事、行政、执行条线同步开展环资业务研学3次,统一裁判尺度,打通审执衔接堵点。对外做实府院联动,建强“法院+”常态化协作机制。联合检察院、黄河河务局、水务局等8家单位召开生态保护联席会议;紧扣世界爱鸟周、世界环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会同职能部门开展法治大集、水域综合治理专题推进会;联合检察院、市场监管局签署玫瑰国家地理标志协同保护备忘录,实地走访调研辖区产业经营主体;配合省高院、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活动,畅通执法司法衔接通道,织密全方位生态司法保护协作网络。
三是拓展普法宣传维度,做实源头预防治理文章。线上依托法院公众号、视频号常态化推送环保法律知识,线下联合职能部门开展普法宣传8场;坚持以案释法,择优梳理上报5起典型案例,对重点案件开展巡回审判,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针对监管漏洞精准制发司法建议,推动行业治理提质增效。推动生态法治教育向青少年群体延伸,走进平阴二中开展专题法治宣讲,联合少岱山小学打造“小法官绿色体验营”,在青少年心中播撒生态保护的法治种子。
蓄力启新程,笃行致远赋能法典实施落地见效
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日益临近,平阴法院将持续擦亮“玫香法盾”司法品牌,聚焦三大重点靶向发力,推动法典精神条条落地、件件见效。
一是深耕专业审判,完善生态修复配套机制。持续组织全院干警专题研学法典条文,厘清新旧法律衔接适用规则。优化专家陪审员、技术调查官配套制度,统一环资案件裁判标准。立足平阴黄河、玫瑰本土资源特色,丰富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生态管护等多元化修复方式,建立生态修复全流程工作台账,落实法典“生态优先、修复为主”核心价值导向。
二是深化府院联动,健全全域协同治理体系。以法典实施为契机迭代升级“法院+”联动机制,健全与检察院、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线索移送、联合办案、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围绕黄河流域保护、玫瑰地理标志保护、水域综合治理、野生动物管护四大重点领域,出台专项协作细则,破解跨领域、跨部门生态治理难题。
三是创新分层普法,拓宽法典宣传覆盖范围。打造分众化、多元化普法矩阵,用好新媒体平台、法治大集、巡回审判、校园体验营等各类宣传载体,提升普法传播实效。面向企业经营者、种植农户、青少年、基层群众开展精准化靶向宣讲,重点解读法典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法律责任等核心条款,推动《生态环境法典》进乡村、进企业、进校园,营造人人关心生态、人人守护生态的浓厚法治氛围。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未来可期。平阴法院将以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为新起点,持续做优“玫香法盾”特色司法品牌,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刚柔并济守护黄河流域生态安全,护航玫瑰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以生态司法实效书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平阴答卷。
附:平阴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某、李某某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王某某经营的某清洁公司与某镇政府签订森林抚育项目施工合同,该项目文件及林业主管部门明确要求禁止砍伐树木。后王某某将案涉项目转包给李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王某某同意李某某在森林抚育过程中砍伐树木,并约定用砍伐的树木、树枝等材料抵作施工费用。2024年10月初,李某某带领工人砍伐树木时被村民举报。经评估认定,被盗伐的452株侧柏树价值34335元;盗伐林木致林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为7800元;治理区造林工程施工费为17.88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王某某、李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决王某某、李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分别单处罚金五千元;自行恢复侧柏904棵,并保证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3年后保存率不低于80%,如不能自行恢复,支付造林工程施工费178800元;支付盗伐林木致林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7800元;在济南市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百条规定“国家实行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第七百零四条规定“国家对林木采伐实行采伐许可制度,严格控制采伐强度,保障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林木除具有经济价值外,还具有防风固沙、涵养水源、调节气候以及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场所的生态价值,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林业生态环境安全。本案在送达裁判文书的同时首次附送“绿色寄语”,希望被告人在接受刑罚、执行判决的过程中,真正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深刻反思、真诚悔罪,摒弃侥幸心理,树立尊重自然、敬畏法律的基本意识。
案例二:陈某某等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至2025年10月,陈某某等三人为寻求玩乐,使用弹弓等禁猎工具,采用夜间照明行猎、网捕、捣巢等禁用方法,先后非法猎捕黑卷尾鸟、斑鸠、喜鹊、八哥等野生鸟类共24只。经鉴定,涉案鸟类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2021年1月10日,平阴县人民政府便发布通告,划定全县行政区域为全域禁猎区、全年禁猎期,明令禁止一切非法狩猎行为。三名被告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狩猎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猎捕数量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分别对三名被告人判处拘役、单处罚金等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作为重要自然资源,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一十八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人民群众从本案这样普通寻常的小案件更能切身体会危害野生动物的法律后果,从而树立保护动物的意识和自觉。本案通过刑罚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惩治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犯罪、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决心,对潜在环境侵权者具有警示作用。
案例三:某合作社与某农业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某合作社将一百余亩土地流转给某农业公司用于果树种植。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农业公司受资金周转困难影响,仅支付部分前期承包费用,欠付近两年承包费,双方就此产生纠纷。经现场勘验,案涉土地已栽植大量果树并进入挂果期,前期投入成本较高,若直接解除合同,地上附着物拆除处置成本巨大。农业公司希望继续履行土地流转合同,提出可将对外已到期债权变现,先行支付部分承包费;但合作社面对众多村民催要承包费,群众诉求集中,对继续履行合同存在较大顾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到诉讼成本、案件审理周期,以及村民亟待领取承包费的现实诉求,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更利于实质性化解矛盾。庭审前后,法院首先组织双方共同实地丈量,固定土地面积、承包费标准等核心争议事实;再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多次向双方释明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行性,以及直接解除合同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经反复沟通磋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签订后,法院协调某农业公司将另案案款划转支付给某合作社,及时兑现部分承包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系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承包土地数量较大,生产周期较长,在此过程中,承包人往往会对土地进行大量投入和地力培养,在出现承包人逾期支付承包费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时,应综合考虑合同双方的履行意愿、违约程度、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等多重因素,主动向当事人释明,维持土地的稳定性。本案的处理意义在于,促成双方达成分期付款、按进度收回土地的折中调解方案。一方面有效缓解承包户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让流转土地的村民先行获得部分承包费用,妥善安抚群众情绪,使已投入开发的土地资源得以继续充分利用。同时调解协议预先设置违约处置条款,若承包户无力支付后续承包费,合同可即时解除,土地能够及时重新盘活,避免集体经济组织后续再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合同,切实减少诉累。
案例四:某村委会与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1年,某村委会将村内2亩土地承包给张某某,双方约定承包费300元/年/亩,承包期28年。合同签订后,张某某在承包地上耕种经营,并按合同约定交纳了2022年之前的承包费。2023年底,某村委会根据农村集体“三资清理”的相关文件规定,召开两委会,决定将张某某的承包费调整为1000元/年/亩。张某某不同意,某村委会遂诉至法院。诉讼中,张某某同意按600元/年/亩的标准交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承包合同约定的300元/年/亩承包费不明显低于签订时的市场价格,并不属于农村集体“三资清理”相关文件中应当清理的低价承包显失公平的情况。价格变动是市场主体从事交易时应当预见的商业风险,双方对承包期内价格走势应有一定的认知和合理预见,土地承包费的上涨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某村委会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变更承包费,未经与张某某协商一致,不能当然约束张某某。故判决按张某某认可的600元/年/亩的标准交纳承包费,对某村委会诉求超过部分未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某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合同履行期限内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法律规定的变更合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协商一致;二是出现情势变更的事由。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土地承包费的涨跌不符合情势变更的内涵和适用条件。建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期限较长的承包合同时,可结合市场价确定承包费,并约定一定幅度的涨跌来应对有可能的商业波动。
案例五:行政执法局申请审查执行某公司违法占用林地
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某村林地范围内搞建设,县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一、责令其限期十日内恢复植被和林业[清除所占林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后覆土恢复]生产条件;二、处以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计59600元。某公司只缴纳了罚款,未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催告,某公司仍未履行义务,县行政执法局申请法院执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县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其未履行处罚决定中的第一内容,故裁定准予执行县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内容,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清除所占林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后覆土恢复]” 。
【典型意义】
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应当切实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百零九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地上实施建设,属于违法行为,行为人将面临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法院裁定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严厉打击非法侵占、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推动土地资源高效利用,助力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平阴法院)
责任编辑:张传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