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河道两度“伸黑手”,一被告人因非法采矿罪获刑5年并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惩罚性赔偿
山东法治报 | 2026-08-14 19:49:05 原创
屈庆春来源:大众新闻·山东法治报

8月14日上午,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法院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情况及典型案例。会上,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罗莹介绍了李某甲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年8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另案处理)、高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共同出资购买2艘采砂船,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船工在莱阳市某村北的五龙河河道抽砂倒卖牟利,盗采河砂销售金额1004206元。经鉴定,该河段采砂造成的生态破坏可以通过河流携砂运移自然修复完成,三人非法采砂的行为造成河段及河口滨海湿地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共计569000元。李某甲曾因在同一河道非法采矿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次实施本案犯罪。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甲犯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甲承担生态环境损失费用、鉴定费及惩罚性赔偿。
莱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李某甲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综合考虑李某甲的犯罪事实、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等情节,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承担非法采矿导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56.9万元、鉴定费4.5万元;承担非法采矿惩罚性赔偿56.9万元。追缴违法犯罪所得1004206元,依法上缴国库;扣押的采砂船等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罗莹表示,本案系在非法采矿案件中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涉案河道区域位于河口滨海湿地生态敏感区,被告人在河道采砂的行为不仅破坏国家矿产资源,更直接改变河床形态、破坏底栖生物栖息环境,对河道行洪安全和河口湿地生态系统造成损害。人民法院在依法判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鉴于其在同一河道再犯非法采矿罪,系累犯,判决其在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之外另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对于统筹推进河流、滨海湿地一体化保护,筑牢河湖生态安全屏障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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