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界定用工权责 商河法院审结一起农民工薪资纠纷案件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08-13 10:31:10
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农民工诉雇主及工程分包、承包单位劳务薪资纠纷案件,三名务工人员跨青岛、济南两地项目务工后被拖欠工资,将多方主体诉至法院。法院结合用工事实、法律规定,清晰界定实际雇主、分包单位、承包单位的薪资清偿责任,为同类劳务欠薪纠纷案件审理、劳动者合法维权提供了指引。
据了解,2022年至2023年,李某、张某、贾某跟随雇主韩某,先后在青岛某小区项目、济南某外墙保温工程项目从事外墙装修工作,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工程完工后,韩某于2024年2月向三名工人出具欠条,确认累计拖欠工资34万元。后续韩某仅偿还8万元,剩余26万元工资迟迟未予支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名工人将雇主韩某、分包单位A公司、总承包单位B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韩某支付剩余欠薪及利息,A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B公司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明确:韩某对欠薪金额无异议,但拒绝支付逾期利息,同时主张全部欠款由其个人承担,与A、B两家公司无关;分包单位A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总承包单位B公司辩称,其仅承接济南项目工程,并未参与青岛项目建设,且韩某明确陈述济南项目劳务费已全额结清,案涉剩余欠款与己方无关,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雇主承担首要清偿责任,权责无可推卸。韩某作为三名工人的直接雇主,对雇佣事实、务工事实及欠薪金额均予以认可。其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全部付款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韩某全额支付剩余26万元欠薪及对应逾期利息。
针对原告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法院认为,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双方当事人的明确约定。原告主张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所援引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系部门规范性文件,并非民事连带赔偿责任可直接援引的法律依据。同时,原告未能举证证明A公司为案涉项目实际分包方,亦无证据证明A公司存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其它情形,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请求。
关于B公司的责任认定。法院明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总包单位先行清偿义务,责任范围明确限定于“所承包建设工程范围内”,具有严格的项目关联性与范围限定性,并非无限担责。B公司仅为济南项目总承包单位,并非青岛项目的承建主体。结合查明事实,韩某明确济南项目欠款已结清,剩余26万元欠款均产生于青岛项目,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剩余欠款与B公司承建的济南项目存在关联。据此,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B公司对26万元欠款承担先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谁用工,谁负责。直接招人干活的雇主,是支付工资的第一责任人。法律规定的总包先行清偿、分包直接清偿等责任制度,目的是防止层层转包后工人讨薪无门,而不是替用工主体的违约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各类用工主体不得推卸工资支付的法定责任,任何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都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总包的责任不是无限的。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制度,旨在破解工程建设领域层层分包、转包导致的工人讨薪难题,但责任范围严格限定于自身承建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无需为跨项目、非己方承建工地的欠薪担责。案中,B公司只承包了济南项目,而欠薪发生在青岛项目,法院依法未判令B公司承担责任。裁判既保障了工人对应项目的薪资权益,又杜绝了总包单位被无端追责的不公情形。
打官司要靠证据说话。劳动者维权不仅要举证欠薪事实,还需明确欠薪对应的具体工程项目、用工主体及法律关系,精准锁定责任主体。规范举证能够有效提升维权效率,避免诉讼请求模糊、维权走弯路。
法官提示,务工人员要留好书面凭证。工程完工后,务必与用工主体核对工作量及工资金额,要求对方出具规范的欠条、结算单,写明项目名称、欠款金额、还款时间,签字按手印。同时保存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辅助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要分清总包责任范围。总包只对自身承建项目内的欠薪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多个工地务工,务必分开结算,在书面凭证中分别列明各项目欠款金额,精准区分责任主体。
要找准责任主体。用工主体责任人;分包单位若违法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个人,且欠薪产生于本分包项目,需承担付款责任;总包只负责自身项目欠薪的先行清偿。
建筑行业用工主体、企业、总承包企业均应严格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规范用工管理,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坚决杜绝恶意欠薪行为。广大工人应当主动提升法律维权意识,务工全过程留存完整证据,厘清各用工主体权责边界,遭遇欠薪时通过合法、理性的途径维权,用好法律武器守住劳有所得的合法权益。(通讯员 陈怡然 李延文)
责任编辑:聂冬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