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死亡”4年,原来是殡仪馆录入出错!法院判了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6-08-14 19:50:07

明明活着,社保、医保系统却反复显示为“死亡状态”,四年多时间里,张某不得不多次自证存活。这起因殡仪馆录入错误引发的纠纷,大兴法院近日审理后判决,涉事殡仪馆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

事情追溯到2019年3月,张某在殡仪馆为去世的父亲办理火化手续。工作人员在民政系统录入死亡信息时,误将张某本人的身份信息登记成死亡人员。此后,张某的社保、医保账户频繁显示异常,他需要反复通过手持身份证录制验证视频,向相关部门证明自己仍然在世。2023年9月,张某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又被相关部门以“死亡状态”为由拒绝。

经多方核查后终于查清问题根源,是殡仪馆四年前的信息录入错误。殡仪馆随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完成信息更正,同时也承认工作失误并向张某口头道歉,但拒绝赔偿。

多次沟通无果,张某一纸诉状将殡仪馆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往返各个部门纠正本人身份信息所产生的交通费,同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3万元。

庭审中,张某未能提供交通费用的相关证据,也并无就医记录,但陈述了四年间持续遭遇的生活困扰、承受的心理压力,同意由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承办法官大兴法院庞各庄人民法庭副庭长王静介绍,本案中,虽然张某没有交通费及就医记录佐证精神受损,但他四年多持续被标记“死亡”,办理各种业务屡遭碰壁,反复自证身份带来的精神痛苦,符合生活常理,客观上已经造成人格权益受损。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根据法律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综合考量殡仪馆的过错程度、事件影响范围等,法院酌定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驳回张某关于交通费的诉请。

王静表示,一次信息录入失误,给当事人带来多年的生活困扰与人格权益损害。本案判令殡仪馆赔付精神抚慰金,是依法对当事人受损人格权益予以救济。群众遭遇此类侵权,可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于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