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来了!4个熟悉场景看它如何改变你我生活
大众新闻·山东法治报 2026-08-15 16:16:47原创
今天是第四个全国生态日,万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开始施行。
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5编、1242条。
作为世界上首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它离我们并不遥远——楼下烧烤店挥之不去的油烟、窗外彻夜晃眼的荧光大屏、酒店里找不到的一次性拖鞋……对于这些生活中的“小烦恼”,法典都有安排。
下面通过4个你并不陌生的场景,一起看看这部法典将如何改变我们的日常。
餐饮店油烟“达标扰民”
老大难有了新解法
临街烧烤店油烟呛鼻,螺蛳粉店飘出的酸臭味让人不敢开窗。店家被投诉后改造了管道、加装了净化设备,检测报告也合格,可味道就是散不掉。居民闹心,店家委屈,执法者也头疼——这种“达标扰民”的死循环,以后有解了。

生态环境法典不仅明确告诉经营者哪些地方不能开油烟重的餐饮店,还把治理关口往前挪了一大步——要求政府部门在经营者注册登记时就提前告知选址的禁止性要求,从源头上避免矛盾产生。
如不遵守法律规定一意孤行,在不该经营油烟餐饮的地方开店,还拒不改正,将被关店,且面临最高十万元罚款。
【法条链接】
第二百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少恶臭污染。
第二百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布局和设置的引导,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玻璃幕墙“晃瞎眼”、荧光大屏搅睡眠
光污染终于有人管了
豪华写字楼在居民楼旁拔地而起,白天玻璃幕墙反射的强光让人睁不开眼,只得长期拉上窗帘;
晚上窗外广告大屏、霓虹闪烁不止,普通窗帘根本挡不住,让人翻来覆去睡不着。

应对这些城市生活中越来越常见的侵害视觉健康的场景,生态环境法典设置了光污染防治专章,首次在法律层面给“光污染”下了定义——过度、不恰当使用人工照明,或者不恰当改变日照条件,造成人的视觉受到干扰的现象,都算。
并且,以后广告屏、灯箱、建筑物玻璃幕墙怎么设计、怎么选材、怎么安装,都有了明确的规定。谁要是没管好自家的“光”,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或交通出行,且拒不改正的,将面临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单。
【法条链接】
第六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光污染,是指过度、不恰当使用人工照明或者不恰当改变日光的照射条件,造成周围生活环境中人的视觉受到干扰的现象。
第六百七十一条 广告屏、广告牌、灯箱、媒体立面墙、道路、体育场、施工场地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设计、安装、使用照明设施,定期保养维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
第六百七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表面采用玻璃幕墙等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合理设计和选材,防止、减轻光污染。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广告屏、广告牌、灯箱、媒体立面墙、道路、体育场、施工场地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交通出行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酒店找不到一次性拖鞋?
别恼,这是法定的“绿色操作”
出门旅行住酒店,进门翻遍房间也找不到一次性拖鞋和洗漱用品?先别急着给差评,这真不是酒店抠门,而是依法办事。

生态环境法典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把生态环境治理视野从末端管控延伸到社会生产和消费全链条。简单说,不光生产企业有责任,咱们每个人的消费习惯也要跟着变。
酒店、民宿不主动提供“六小件”,外卖不主动送一次性餐具,商场超市不卖不可降解塑料袋——这可能不是商家压缩成本,而是照章办事。法典还鼓励大家买绿色产品、少用一次性用品、自觉抵制过度包装。
所以,下次住酒店记得自己带牙刷、带拖鞋。少用一个塑料盒、少拿一个塑料袋,不只是省几块钱,而是在依法践行绿色生活方式。
【法条链接】
第九百九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扩大绿色低碳产品供给,加强绿色消费宣传教育,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推动消费模式绿色转型。
第九百九十七条 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一次性用品的生产和销售。
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办公场所应当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九百九十八条 国家依法禁止和限制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励、引导减少使用和积极回收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且无害的替代产品。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第九百九十九条 公民应当增强绿色消费意识,养成绿色消费习惯,积极购买和使用绿色低碳产品,主动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一次性塑料制品,自觉抵制过度包装。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生产、销售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的,由商务、邮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生产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的,依照前款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垃圾分类不再“凭自觉”
扔错了真要罚
我们每个人每天都会产生生活垃圾,过去常在小区、广场看到宣传标语——“垃圾分类就是新时尚”。如今,它不仅是绿色低碳生活倡导,更是一种法定义务。

生态环境法典用专章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单位和个人有强制分类投放义务,并强调了相应的责任。通俗点来说,生活垃圾谁生产谁负责,环境谁污染谁担责。
【法条链接】
第四百九十九条 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本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五百零六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部法典,1242条,治的是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等污染,管的是山水林田湖草沙,也连着咱们每个人的三餐四季、衣食住行。它正在用更细腻的方式走进你我的日常,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法典今天刚刚落地,更多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还在路上。
学法不止今天,我们会持续关注、持续解读,陪你一起读懂这部关乎每一口呼吸的法典。
你身边还有哪些关乎生态环境的小事希望被法律管起来?欢迎在评论区聊一聊。
责任编辑: 郭延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