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文身,让青春不再被“刺痛”
地方法治 | 2026-08-15 22:25:23
“未成年人文身不是私事,也不是家事,是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大事。”近年来,未成年人文身问题越来越突出,并出现了低龄化的现象,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风险点。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成熟,正确审美观尚未建立,可能会因为好奇、他人诱导等去文身。殊不知,文身会对自己的身体和未来埋下巨大隐患。

文身俗称“刺青”,是通过针刺等方式将化学颜料植入皮肤的真皮层,形成永久性图案或文字的行为。那么文身到底有哪些“看不见的伤害?”检察官从三个方面来告诉你:
第一,健康风险:文身器械消毒不彻底,极易引发皮肤感染,严重时可能传染肝炎等疾病;文身色素多含有害化学物质,长期存在健康隐患。
第二,代价巨大:文身容易,清除却难。需要多次激光治疗,费用高昂,而且很难彻底消除,往往留下永久性疤痕。
第三,影响前途:文身可能会影响参军入伍、报考公务员等职业选择,还易被不良群体贴上“同类”标签,甚至被裹挟参与违法活动。
在此我们发出三点呼吁:
第一,请坚决拒绝文身,不盲目跟风,不因一时冲动留下终身遗憾。
第二,请告诉身边的未成年朋友,文身不是成熟的标志,健康阳光才是。
第三,若发现有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你的每一次发声,都在守护未成年人的未来。
检察官寄语:青春本该纯净明亮,无需以疼痛和风险来证明个性。真正的个性,来自内心的独立与担当,而不是皮肤上的图案。希望未成年人理性看待所谓的“潮流”,不被不良信息误导,不盲从、不攀比,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学习知识和健康成长的阳光道路上。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第四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第五条 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本办法所称文身服务提供者,主要是指专业文身机构、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和美容美发机构等各类主体,也包括提供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十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可以向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置。
第十一条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文身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他市场主体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进行查处。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零六条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平度检察)
责任编辑:王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