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阳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被罚款40000元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8-17 12:36:41
近日,记者从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官方网站获悉,山东金阳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因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量细则)第92号第B档,被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处罚40000元。

山东金阳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7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小孟镇工业园区。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日用玻璃制品制造;日用玻璃制品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煤炭及制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居民日常生活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山东金阳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责任编辑:李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