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神药”忽悠老人,湖北公布保健食品领域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食安哨 |  2026-08-18 10:31:03 原创

周小涵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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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湖北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发布“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保健食品领域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一、汉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武汉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武汉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依托微信社交平台搭建私域社群,诱导消费者添加企业微信,通过播放短视频对“参龟固本酒”进行宣传与推销。视频宣传期间,当事人工作人员宣称该产品具备“溶栓净血”“改善早搏、腰脱”等疾病治疗功效。经核查,涉案“参龟固本酒”属药品,其说明书标注的功能主治为益气养血、健脾滋肾、祛湿活络,用于改善气血亏虚、肝肾不足引发的精神疲倦、头昏眼花、失眠健忘等症状,并不包含前述疾病治疗功效,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汉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本案中,不法经营者利用私域微信群推广药品,擅自使用“溶栓”“净血”等医疗术语,虚构超出药品说明书载明范围的治疗功效,极易误导老年消费者将涉案产品替代正规医疗手段,存在较大健康安全隐患。本案警示各类市场主体,私域营销并非法外之地,社群推广、线上宣传等各类经营行为均受法律法规严格约束;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药品功效务必以官方说明书为唯一依据,高度警惕各类产品夸大宣传话术。

二、鄂州市市场监管局葛店分局查处某养生保健馆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鄂州市某养生保健馆(以下简称当事人)组织老年消费者到店观看产品宣传视频,推广玉质麒麟工艺品、“四物经丹”牌黄精参杞特殊膳食、“长生脉”牌牛磺酸茯苓丸等产品。宣传视频谎称上述产品可治疗肿瘤、三高、心脑血管疾病、类风湿等多种疾病,擅自将产品标榜为“国家特级功能性产品”,宣称其功效“高于保健品、高于药品”,并冒用“国家特殊人群专供”名义开展虚假营销。经查,涉案产品均为普通食品,不具备任何疾病治疗功效,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宣传内容的有效佐证材料,构成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管局葛店分局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本案中,不法商家精准定位老年消费群体,通过虚构产品疗效、捏造资质荣誉、冒用权威背书等方式开展虚假宣传,极易误导老年人放弃正规治疗、延误病情,社会危害性突出。本案的查办警示广大经营者,必须严格厘清普通食品、保健食品、药品的宣传边界,严禁虚构、夸大产品疾病治疗功效;同时提醒老年消费者,切勿轻信“高于药品”“专供特供”等虚假话术,普通食品无法替代药品治疗疾病。

三、恩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旅养俱乐部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恩施市某旅养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通过社区团购、直播带货等渠道,将中老年消费者引流至自建微信群,组织群成员观看直播并选购产品。当事人在微信群内推介销售纳豆红曲胶囊、蜂胶软胶囊等保健食品,宣称产品具有溶解血栓、软化血管、抑制血小板聚集、降低胆固醇、改善微循环、抗菌消炎等疾病治疗功效。经查,涉案产品为保健食品,不具备任何疾病治疗作用,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构成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恩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当事人精准锁定中老年消费群体,利用该群体普遍存在健康焦虑、信息辨识能力较弱的特点,通过社区团购、直播引流、私域社群营销模式,虚假夸大保健食品功效,诱导消费者线上下单,属于针对性极强的消费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中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保健食品市场经营秩序。本案的查办,有力打击了网络涉老“坑老”“骗老”违法乱象,对同类不法经营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四、潜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个体经营户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潜江市某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当事人)购进16箱“一旨清纳豆桑叶片”、20盒“破壁灵芝孢子粉”,依托自建老年消费微信群,转发自行下载的宣传课件与推广视频,面向老年群体肆意夸大产品功效,宣称纳豆桑叶片可缓解手脚麻痹、溶解血管斑块、化解血栓、软化血管,能够有效预防心梗、脑梗;宣称灵芝孢子粉可改善哮喘、淋巴结节、高血压等病症,具备抗癌效果。经查,两款涉案产品分别为普通运动营养食品、具有辅助增强免疫力功能的保健食品,均无疾病治疗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宣传内容的佐证材料,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潜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本案中,不法经营者依托微信群私域渠道,批量传播虚假养生知识,谎称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具备溶栓、抗癌等疾病治疗功效,违法方式隐蔽、传播范围广、误导性强,严重损害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警示各类经营主体,必须严格恪守普通食品、保健食品的宣传底线,微信等线上社交平台绝非监管盲区,所有经营宣传行为均受法律严格约束;同时提醒老年消费者,审慎甄别微信群内各类养生宣传信息,坚决摒弃“食品治病”的错误认知。

五、天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养生保健馆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天门市某养生保健馆(以下简称当事人)以免费发放生活用品为噱头,吸引周边老年消费者到店聚集,统一组织观看专题宣传片及产品推广视频,视频内含“羌药专治跌打损伤、骨折、颈肩腰腿痛”等医疗功效宣传内容。视频播放结束后,当事人现场推介“羌年预制酒”,声称该产品含有视频介绍的羌药成分,具备同等疾病治疗功效。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可治疗跌打损伤、骨折、颈肩腰腿痛等病症的科学依据及权威证明材料,构成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天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本案中,不法商家以免费礼品引流,采取“视频铺垫造势、现场精准推销”的营销套路,刻意暗示普通食品具备疾病治疗功能,专门误导老年消费群体。本案由群众举报后快速核查办结,充分彰显了社会监督与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联动协同效能,为快速处置涉老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提供了良好示范。

六、石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养生保健馆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石首市某养生保健馆(以下简称当事人)为推销“倍舒然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以赠送鸡蛋、洗衣粉等生活用品为诱饵,吸引中老年消费者到店聚集,开展会议营销、专题讲座等活动。当事人通过工作人员口头宣讲、播放宣传视频等方式,宣称涉案产品是“唯一一个国家公职人员大力宣传科普的产品”,并借助专家、名人形象包装造势、开展虚假推广。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前述宣传内容的任何佐证材料,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石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本案中,不法经营者利用老年消费者贪图小利、辨识能力较弱的特点,通过线下到店会销模式,依托名人专家形象包装、编造官方权威背书等虚假信息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消费。本案明确警示经营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属于药品,严禁虚构产品资质、捏造权威背书、夸大产品功效;同时提醒广大中老年消费者,对“唯一”“官方主推”“公职人员宣传”等绝对化、权威性宣传话术保持高度警惕,切勿因小礼品轻信虚假营销。

七、郧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郧西县某食品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宣传标识,向辖区居民推介“牛角梳按摩刮痧液”,标注“苗族奇方、刮痧排毒、延年益寿”等虚假功效内容。经查,涉案产品为普通日用商品,不具备任何养生及疾病治疗功效。当事人以免费刮痧体验、免费发放产品的方式招揽客源,库房留存待发放涉案产品2332瓶,且无法提供其宣传功效的科学佐证资料,构成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郧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本案中,不法商家紧盯老年群体养生需求,依托线下门店场景,通过张贴虚假宣传标识、杜撰“苗族奇方”特色噱头、夸大“延年益寿”等极致功效,搭配免费体验、免费赠礼的营销模式挖掘潜在客源,精准误导辨识能力较弱的老年消费者。本案的严厉查办,有效震慑了涉老虚假宣传不法行为,警示消费者警惕各类绝对化、虚假化产品功效宣传,为规范“银发经济”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老年消费环境提供了典型示范。

八、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大药房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在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中,随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大药房(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租赁外部会议厅,以集中会销模式专门面向老年群体推广“雷允上”系列产品。现场讲师通过电子大屏、宣传海报等载体,将地黄天麻海参膏代用茶等多款普通食品、保健用品及合规保健食品,夸大宣传为“古今抗衰第一”,谎称产品含名贵药材、具备极高药用价值,可预防、调理多种疾病。当事人在售的6款涉案产品均无防病治病、强效抗衰等功效,无法提供对应宣传内容的佐证材料,且通过打包组合套餐高价售卖产品,蓄意误导老年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随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虚构普通食品、保健食品的疾病预防、治疗功效是涉老会销领域虚假宣传的典型乱象,不仅误导老年人消费决策,还会干扰其正常就医选择,严重危害老年消费者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本案的查办警示各类经营者,必须坚守诚信经营底线,严禁利用老年群体信息不对称的短板开展夸大、虚假营销;同时提醒广大老年消费者,保健食品、普通食品均不可替代药品治疗疾病,务必警惕会销场景的各类夸大促销话术,坚持理性辨别、谨慎消费。

九、老河口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保健服务馆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老河口市某保健服务馆(以下简称当事人)通过店内电脑播放宣传视频,对在售“放牧啷®纯驼乳粉”“华西T细胞免疫乳胶蚕丝被”两款产品进行推广,视频内含多项疾病治疗类虚假宣传用语。经查,涉案驼乳粉为普通食品、蚕丝被为普通日用商品,均不具备任何疾病治疗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宣传内容的有效佐证材料,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老河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本案中,不法商家通过常态化播放宣传视频的营销方式,对普通食品、日用商品进行功效夸大,明示、暗示产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专门误导老年消费群体。执法部门在查办案件的同时,同步开展现场普法宣传,向在场老年消费者明确涉案产品属性,厘清食品、日用商品与药品的法律边界,有效提升了群众辨识能力,实现执法办案与普法引导双向发力,有力整治了涉老虚假宣传行为。

十、当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养生保健馆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当阳市某养生保健馆(以下简称当事人)以“免费领取礼品、免费艾灸体验”为宣传噱头,发放宣传单吸引群众到店参与体验活动,现场播放“阳光谷牌红曲亚麻酸胶囊”产品宣传视频。视频假借“心脑血管疾病科普大讲堂”名义,宣称该产品“超过药用级红曲功效”“可预防心脑血管疾病”。经查,涉案产品为保健食品,官方核定保健功能仅为“辅助降血脂”,当事人宣传内容与产品实际获批功能严重不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本案中,不法商家以免费体验、免费赠礼为引流手段,假借公益科普名义包装营销活动,刻意夸大保健食品功效,变相宣称产品具备疾病预防、治疗作用,与产品合规功能严重不符,误导性极强。本案的依法查办,严厉打击了保健食品领域涉老虚假宣传乱象,有效净化了本地养生保健市场环境,持续引导老年消费者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编辑 周小涵

责任编辑:周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