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法案例丨花钱找公司代缴社保未办成,费用能否追回?

地方法治 |  2026-08-19 23: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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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保并签订协议,最终社保没办成、款项迟迟无法退还。此类社保代缴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相关费用又该如何追回?本期案例,一起看济南槐荫法院郭元龙法官审理的这起案件。

赵某与甲公司就代为补缴社保事宜签订《居间协议书》,约定赵某授权甲公司为其提供社保服务,服务期间自2024年9月21日至2025年9月20日止;社保服务费用:约定补缴社保108个月,服务费用17万元。赵某于签订合同当日向甲公司支付3万元,又于2024年10月支付14万元。后因社保未能办理,甲公司同意分期全额退款,但未能支付。故赵某以甲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案涉《居间协议书》,甲公司向其退还17万元合同款。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赵某无劳动关系,赵某也没有通过甲公司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缴纳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转移。而代为办理保险,虚构劳动关系行为,有悖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有损于公共利益,故案涉《居间协议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支付的款项。结合本案情况,甲公司未能办理成功保险事项,也同意退还款项,故对赵某主张返还17万元,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案涉《居间协议书》无效,甲公司退还赵某服务费17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社会保险以真实劳动关系为基础,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定义务,也是社会保险制度稳健运行的重要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该义务具有法定性、专属性,不能通过委托、挂靠、代办等方式转移或规避。实践中,部分个人与单位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用工关系,却签订居间、代办协议,由第三方公司以虚构劳动关系的方式代为补缴或挂靠缴纳社保。此类行为名为“代办”,实为规避社保征管规则,扰乱社会保险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以虚构劳动关系为前提的社保挂靠、代缴协议,原则上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个案,如果受托公司未完成社保办理,又不能证明存在其他应扣减事由,理应返还已收取的费用。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社保挂靠、代缴风险较高:一方面,相关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付款后往往面临费用难以追回、社保记录被清退、无法享受待遇等问题;另一方面,虚构劳动关系还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甚至引发其他法律责任。广大劳动者和参保人员应通过合法劳动关系或正规渠道参加社会保险,切勿轻信“代办补缴”“挂靠代缴”等虚假承诺,以免社保权益和财产权益受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槐荫法院)

责任编辑:张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