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网购“三无”移动电源,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地方法治 | 2026-08-19 23:06:50
随着户外露营、短途出行热潮兴起,大功率便携户外电源成为不少消费者的刚需好物。这类储能产品内置锂电池,属于高风险电器,对产品资质、生产标识、质量检测至关重要。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明确线上售卖三无电器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依法主张退一赔三。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孙某在电商平台一家名为“某户外电源”的店铺,花费8千余元购买了两台号称“3500W大功率”的户外移动电源。收到货后,孙某发现电源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严重过热现象。出于安全顾虑,他仔细检查了产品机身和包装,结果令他震惊,该电源没有生产厂家、没有厂址、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更没有国家强制要求的3C认证标志。
更离谱的是,孙某咨询客服产品生产厂家时,商家刻意隐瞒、虚假答复,捏造不存在的厂家名称欺骗消费者。
多次沟通无果后,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
庭审中,店主杨某辩称,无法确认涉案产品为其店铺售出,主张自家产品资质齐全、质量合格,不存在欺诈行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了检测报告、授权书、封箱视频等证据佐证自身主张。
法院审理
一是确认产品交易真实性。孙某提交的订单快照、物流面单、签收记录、原始开箱视频、产品实拍图、店铺评价截图等证据相互印证,完整还原购买、收货全过程,足以证实涉案电源系杨某店铺售出。反观杨某提交的封箱视频、产品实物、检测报告等证据,或无原始载体,且修改时间为诉后,有后期制作嫌疑,或与涉案产品批次、型号不符,无法证明其主张,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二是认定涉案产品为三无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电器产品必须标注生产厂名、厂址、检验合格证明、安全使用期限等核心信息。本案中,涉案电源无合法登记的生产主体信息,附带说明书标注的企业查无实据,商家起诉后自行伪造合格证、虚构生产厂家,完全不符合法定产品标识要求,属于典型三无产品。
三是明确商家构成消费欺诈。杨某作为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法定义务,明知产品缺少法定标识、来源不明,仍线上售卖;在消费者质疑产品资质时,刻意隐瞒真实情况、虚假宣传厂家信息,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安全权。
法院最终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杨某销售三无户外电源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综上,法院判决杨某退还孙某全部货款八千余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两万四千余元。
法官说法
选购产品须谨慎,优先选择正规渠道。户外电源、充电宝、小家电等带电储能产品安全风险极高,切勿轻信低价噱头、无资质个人店铺宣传,优先选择资质齐全、口碑正规的商家。
在电商平台点击店铺名称查看工商营业执照信息(个人店铺无营业执照风险较高),商品详情页应展示3C认证标志及编号(可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真伪),产品机身应标注厂名厂址和合格证。三者缺一不可。
全程留证,固化交易证据。下单后保存订单快照、商品详情页、聊天记录、付款凭证;收货时录制完整开箱视频,清晰记录快递包装、产品外观、标签标识、配件说明书,杜绝商家事后抵赖。
主动维权,依法主张权益。发现产品无生产信息、无合格证、无认证等问题,及时与商家沟通固定证据;协商无果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主张退款、三倍赔偿,坚决抵制三无伪劣产品。
产品标识是产品的“身份证”,也是消费安全的“护身符”。商家必须严守经营底线,依法合规销售商品,如实披露产品信息,杜绝售卖三无产品、虚假欺诈宣传。消费者要提高安全防范和维权意识,敢于对伪劣产品说“不”,主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守护安全、透明、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商河法院)
责任编辑:张传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