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生态环境法典施行 山东首案宣判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8-18 20:34:09
8月15号上午九点,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非法猎捕、售卖野生动物案件,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后,山东省宣判的首例野生动物生态保护案件。
一审法院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刑罚,并依法适用缓刑。同时,判令张某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棕头鸦雀俗称“黄豆鸟”,在捕食害虫、助力植被繁衍、维系区域生态平衡中发挥重要作用,2023年6月列入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大规模捕猎会直接破坏生物链条。2025年4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在沾化禁猎区内非法捕捉棕头鸦雀508只,通过自建微信群竞价售卖牟利。
为完成非法售卖交易,张某负责捕猎、竞价售鸟,另外两名被告人负责打包、快递物流发往各地。据张某供述,买家多为贵州等地喜爱“斗鸟”的人员,而安徽籍的他之所以选择在滨州捕猎,是了解到当地棕头鸦雀更受市场追捧。
为非法牟利,张某利用这种鸟爱斗的习性,专门购置媒鸟、踏笼等工具,大肆猎捕。
滨州市全域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8月15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一十七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第八百一十九条明确禁止使用猎套、猎夹、捕鸟网等工具进行猎捕。被告人使用的踏笼,属于法定禁用狩猎工具。
经山东大学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研究院评估,此次非法捕猎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17840元。法院依法判令张某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117840元、专家评估费4000元。涉案鸟类大部分已售卖流转,无法追回,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实施替代性治理或者修复措施。让破坏者履职补损、守护生态。
案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实现全链条追责,创新生态修复惩戒模式,实现惩治违法与修复生态双向发力,全新司法实践,让旁听的人大代表深受触动。这起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山东法院宣判的首例野生动物生态保护案件。以全链条追责、创新性修复的司法实践,点亮新法落地“第一槌”。案件以“惩戒+修复+教育”的全新方式,彰显生态司法的刚性与温度,也警示全社会:野生动物不是牟利工具,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严守生态底线,是每个人的法定责任。
责任编辑:董丽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