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留言板·周报|低保申请、岗位调整、事故认定……这些问题有回复了
大众新闻 赵小菊 2026-08-20 17:33:50原创
您有难题,党报帮办。8月10日—8月16日,网友在大众新闻“党报帮办·网上问政平台”的以下留言有回复了。
1、公共道路通行受阻,问题何时解决?
网友留言:时间:2026年3月2号,地点: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蛟龙镇后利城村,事件:自行加高门前道路,阻碍行人通行,邻居自行将公共道路加高,后期下雨天都是泥巴根本没法走,家里还有年事已高的老人,恳请帮助解决我们的实际困难,万分感谢。
蛟龙镇政府:预计8月底将相关道路清理妥当,当事人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2、申请重度残疾人单人低保一直未通过?
网友留言:我父亲2020年确诊脑梗,四次复发住院,目前卧床完全丧失自理能力,持有二级重度残疾证。2026年5月18日,我线上为父亲申请重度残疾人单人低保;5月19日双桥镇民政工作人员致电,告知我转为线下受理,建议我自行取消线上申请,我未操作取消,5月20日线上申请以“已线下受理”为由驳回。等待许久无任何审核答复,我拨打12345政务热线咨询进度。乡镇民政工作人员电话告知我,父亲低保申请不符合办理条件。
家庭真实情况:父亲卧床需我母亲全天贴身照料,二人无稳定收入;我已成家,独自抚养三名未成年子女,日常育儿、生活开支压力巨大,赡养老人能力十分有限;妹妹尚未成家,无稳定收入来源。
2026年8月5日12345热线回访告知,乡镇反馈驳回理由两点:1.我名下有机动车;2.我名下登记农用机械,判定我具备赡养能力。实际情况:我的车辆已使用十余年,市场价值不超过一万五千元,仅用于带父亲往返医院就医;经农机站查询,我本人名下无任何农用机械登记记录,该核查信息与事实不符。自5月18日受理至今已两个半月,双桥镇未向我出具任何加盖公章的书面审核、不予审批告知文书。
双桥镇民政办公室:前期已受理该群众低保申请,但其提交材料尚不完整,已电话告知申请人补充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核查所需的相关材料。待补齐佐证材料、完成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后,将及时按政策规定予以审核确认,依法保障救助权益。

3、房产拍卖拖了7年?
网友留言:2019年的房屋追偿纠纷一案,滕州市东方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我告于法院,审理后无异议。本以为法院会尽快处理房产拍卖还钱。案件进入执行法官环节后一拖就是7年,其间各种理由办理不了此案无法拍卖还债。直至2026年我寻求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帮助才推动此案件,进行拍卖。然而这中间7年导致的资金损失是要我来承担的,也没有任何异议直接进入拍卖流程了。我不明白为什么现在没有理由就直接进入拍卖流程了呢?过后因我要求唯一住房保障而导致此案件不能结案,还要继续背负账款,多少钱不知道。并且终身限高,所有账户均冻结一年时间。
滕州市人民法院:滕州市人民法院正在做和解工作,具体诉求请当事人与执行法院联系。

4、举报学术不端一直没有回音?
网友留言:举报德州职业技术学院健康管理学院护理教师刘*存在多项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该校接到举报后敷衍处置。
德州职业技术学院:收到相关信息后,学校高度重视,立即向校领导做了汇报,按照《德州职业技术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等有关制度要求,立即组建专项调查工作组,通过座谈、电话访谈等形式,对被投诉论文作者刘*及撰写团队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因被投诉论文是刘*在山东医药大学(原滨州医学院)读研期间撰写,所以学校向山东医药大学(原滨州医学院)发出了协助调查请求。
学校调查结论需结合山东医药大学(原滨州医学院)调查结果做出。由于需调查内容较多,山东医药大学(原滨州医学院)至今还未调查完成。学校需等山东医药大学(原滨州医学院)调查完成后再做结论。

5、水果货款一直未结?
矫先生拨打党报帮办热线电话0531-85193911反映:2022至今,给“天下果仓”网络平台供货水果,但70余户果农总计600余万元货款未给。农户为此信访多次,一直未解决。
栖霞市松山街道办:经查询,该当事人已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过多次,我们也一直积极协调处理。目前,栖霞市政府的有关部门也在推动化解。此外,建议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维权处理。

6、沂水一户家庭需救助
网友留言:有两个女孩挺可怜,爸爸昨天突发脑膜炎进了ICU,妈妈是个智力缺失的人,大女儿拼命学习今年刚考上了大学,小女儿还在读小学,爸爸是家里的顶梁柱,现在急需钱救命,可以帮忙扩散吗?沂蒙红嫂故乡沂水夏蔚镇人。
回复:帮办记者已跟进采访,深入了解这个家庭的具体情况、治疗进展以及面临的困难,并向当地民政部门求证帮扶政策落实进展。采访跟进期间传来好消息:患病父亲病情已明显好转,各项救助政策也正在有序落地。

7、反映的诉求长期无法落地?
网友留言:我是水落坡镇水落坡村村民,多年来依法反映本村第四村民小组2019年征地补偿款200万元账目不清、资金差额未核查公开问题,依规走信访程序、配合属地调查。在县信访局正式启动督办流程后,我镇政府出现多处程序倒置、虚假办结、推诿履职问题,导致高龄群众合法诉求长期无法落地。
水落坡镇信访所:当事人反映的相应问题,县纪委已分别于2021年和2025年调查处理,并向反映人答复。

8、岗位调整是否合规?
网友留言:本人工龄40年,中共党员,工作单位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阳谷县分公司,2024年1月办理内退,2026年8月底正式退休,2023年降岗时距退休不足4年,依法享有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本人原任县分公司办公室安全管理中层,历年考核全部合格,无违纪、失职记录,曾获评县级安全先进班组。2023年2月,分管领导仅口头通知,将我从中层管理岗调至一线押运岗位并下调薪酬。本次人事调整无总经理办公会纪要、无正式任免文件、无人事谈话记录,亦无本人签字确认,全程仅口头通知。企业答复称本次调整属于正常岗位优化,并非处分,但完整人事调动缺失法定书面审批流程,存在单人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的问题。单位声称我主动提出岗位压力大、无法胜任,但我从未提交相关书面申请,无任何签字笔录,企业也无法提供谈话录音佐证,该说法与事实不符。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阳谷县分公司办公室:2023年2月,根据工作需要,对留言人的岗位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系结合公司经营发展、岗位履职综合研判作出的正常岗位优化安排,并非违纪处分,不适用违纪调查、书面处分文件等违纪处理流程。本次调整属于企业正常人事管理范畴,不存在“无事实依据、违纪认定、处分程序”的前提条件。岗位调整作出后,当事人知悉调整安排,并按期到新岗位报到、持续履行岗位职责,长期在一线岗位正常开展工作、接受单位日常管理,单位按照新岗位薪酬标准按期发放薪酬,当事人在较长周期内正常领取薪酬,未提出过书面异议。依据劳动用工相关规定,劳动者到岗履职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应当视为双方以实际行为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反映人所称“被迫报到、不认可岗位及薪酬调整”仅为单方主观陈述,无客观证据予以佐证。不存在单位以辞退、追责等方式胁迫其到岗工作的情形,不能仅凭事后单方主张,否定长期实际履行形成的劳动关系变更事实。
2023年9月,我单位组织符合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学习《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员工内部退养工作的通知》(聊邮政【2023】143号)文件,并进行了签字确认,反映人2023年9月15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自愿申请内部退养,山东省分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做出批复《关于周倩等29人内部退养的批复》(鲁邮分人力函〔2023〕177号),于2024年1月起离岗,并按文件约定享受内部退养生活费,不存在降职降薪的情况。

9、村党支部书记长期请假致村民办事难?
网友留言:庆云县徐园子乡周家村党支部书记长期请假脱岗,村民办事难,群众合理诉求无人管。
庆云县徐园子乡人民政府:周家村党支部书记因身患疾病,已于今年5月按照乡村干部管理规定履行正式请假手续,外出就医治疗。目前村内日常工作由村委会主任主持开展,同时乡级派驻的驻村帮扶干部同步推进村内各项事务,村级工作整体正常有序,村民可正常对接办理相关事项。
该村民提及的不动产证件办理事项,此前已完成办理工作,其对应诉求早已解决,不存在因支部书记离岗导致事项无法办理的情况。

10、投诉企业违法行为被拖延处理?
网友留言:岗位护士,在岗工龄4年。该企业存在多处违法行为:
1. 入职至今始终拒绝交付劳动合同、每月不提供工资条,多次索要无果;(劳动监察已投诉)
2. 长期按照济南社保最低基数缴纳社保、公积金,未按照本人实际月薪参保,个人社保权益严重受损;(没有合同暂时无法受理)
3. 公司单方面强制调岗,本人拒绝,拆除打卡设备、更换门店门锁、关停员工工作小程序权限,恶意设置障碍变相逼迫离职;
4. 薪资分两张银行卡发放,公户+私人账户转账发薪,存在偷税漏税税务违规问题(12366已打)
5.本人多次主动和公司协商纠纷,企业始终拒绝正面沟通,一直消极拖延处理问题。
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当事人投诉济南潋滟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历城美吉拉医疗美容诊所,投诉人投诉时已当场告知案件处理时限且填写投诉书位置均已张贴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处理时限等相关内容,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及《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目前案件在处理中。

11、遭遇一房两卖?
网友留言:一房两卖,多年没有交房。
崂山金融办金融稳定科:经了解,海德山庄原开发商青岛凯旋地产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烂尾无法正常完成建设和交付。该项目在建工程被法院依法拍卖,由青岛海信地产公司通过司法竞拍取得。
关于赵女士、梁先生所提诉求,经查,二人并非该项目真实购房人,其实际身份为凯旋地产的出借人。二人向凯旋地产提供借款并收取利息,涉案房屋系凯旋地产为担保债务履行而向二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双方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为借贷,相关房屋协议系为融资需要设立的担保安排,不构成真实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据此,赵女士、梁先生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性质为债权性担保权益,而非物权所有权,亦不享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所保护的消费者购房人权益及物权期待权。二人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排除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其要求交付房屋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如赵女士、梁先生对上述事实认定及法律关系性质持有异议,可依法另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12、耕地被占用问题何时解决?
网友留言:我是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兰陵镇东北于村村民,因三亩土地被侵占破坏,于多年前就合理合法信访,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办结,镇政府负责信访干部今天拖明天,明天拖后天,镇政府也给了信访处理答复,但问题老是拖延敷衍,不作为,导致严重影响信访人生活和民生,诉求:恢复退还被破坏土地;赔偿因侵占破坏土地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信访问题办结,对拖延敷衍不作为不办结信访人员进行追责!
兰陵镇东北圩村村委会:关于东北圩村村民反映醉卧兰陵酒业占用其耕地的问题,我们已经与群众取得联系,正在积极推进处理。针对该问题,与群众协商调整土地或补偿资金等解决方案,群众已接受。目前已经将耕地退还,并完成地上附着物清理、地下水管安装等工作。当前,群众对解决过程和结果都表示认可。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全程跟进,主动对接回应群众后续诉求,确保这一问题彻底闭环解决,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13、使用“肥料”后中毒?
周先生拨打党报帮办热线电话0531-85193911反映:2025年6月13日其女儿购买治根线虫的农药用于大棚种菜,使用后中毒,生命垂危。带女儿到济南、上海、北京各大医院治疗花费巨大,虽保住了性命,但失去自理能力。该农药包装上显示是化肥,但他拿去检测显示农药成分占97%以上。逐级信访都没有结果。
寿光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7日,接周女士反映施用肥料造成中毒情况后,寿光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农业执法大队对涉事门店寿光市植美农资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涉事产品外包装标注为肥料,存在伪造肥料登记证号的违法行为,寿光市农业农村局以涉嫌伪造肥料登记证号立案调查,现已处罚完毕。
针对周女士自述的咳血、胸闷等不适症状,为进一步保障其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寿光市农业农村局多次组织周女士和涉事门店进行沟通协商,周女士家属要求涉事门店提供终身治疗费用由240万元降至100万元,商家仅同意追加人道主义补偿10万元,因差距较大,双方未达成协议。寿光市农业农村局向寿光公安机关进行案件移送,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事实轻微,且周女士未做司法鉴定,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出现的症状跟购买使用的涉案肥料有关系,达不到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后期,周女士及其亲属多次联系寿光市农业农村局、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要求帮助解决问题,也曾到潍坊市信访局等部门反映。但因周女士一直未做司法鉴定,也不愿通过法院起诉,导致问题无法有效解决。

14、发生交通事故后被诱导签订事故认定书?
网友留言:2026年6月4日中午,我在临清市启秀路水榭香墅小区北侧,被后方电动车追尾撞伤,造成腰部损伤,臀部挫伤,腰椎横突骨折,入院治疗。
6月9日,我丈夫前往临清交警大队事故科配合调解。办案民警未出示纸质事故认定书,仅出示手机电子签名界面要求签字。我丈夫两次询问签署内容,民警未告知文书性质、法律意义及签字后果,仅告知签完即可查看内容。我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电子签名后,才得知签署的是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且责任认定书上没有时间日期。
事后我们对责任划分存在重大异议,当场申请对肇事电动车进行车速、安全性能、车辆改装情况实物检测,以还原事故真实成因。民警未开展任何车辆实测,仅依据车辆上牌档案直接认定该车为非机动车,办案核查不严谨、流程不规范。
民警未依法履行文书告知义务,未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异议权,办案程序存在明显瑕疵。因本次办案不规范导致责任认定存疑,肇事方至今失联、拒不承担任何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事故纠纷近两个月未能解决,给我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身心伤害 。恳请上级部门介入调查民警办案流程问题,依法对肇事电动车进行司法鉴定,重新核实事故责任,督促肇事方依法赔偿,维护普通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临清市交警大队:2026年6月4日12时05分,唐*翔骑行电动自行车(聊城22313**)沿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启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水榭香墅小区北处时,与郭*骑行的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向东右转弯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唐*翔及郭*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取相关监控及现场证据,6月9日临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71581420268000029号)》,认定:当事人唐*翔疏忽大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次要责任;当事人郭*违反标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主要责任。同日将此事故认定书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6月9日办案民警已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不存在诱导投诉人签订事故认定书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可见当事人签字与否不是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条件也不是认定书生效的条件,况且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办案民警没有必要诱导投诉人签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续事实也证明投诉人郭*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到聊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出复核申请,支队依照规定开展复核审查工作,最终作出维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投诉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办案民警查询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该交通事故涉及电动自行车登记号牌为“聊城22313**”,登记日期为2025年9月30日,登记所有人为陈*玲(该交通事故当事人唐*翔的母亲),登记整车编码为220422505044***,品牌为赛鸽,车身颜色为绿色/黑色,经办案民警核实该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与发生事故的电动自行车各项信息完全一致。同时办案民警对该电动自行车外部结构、部件进行检视,未发现存在非法改装、加装的情形。

15、道路与住宅间距过近?
网友留言:2023年2月,G518国道莒南段改造工程启动。自2023年2月28日,板泉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上门沟通,镇政府领导班子历经数次换届,始终未向本人出具任何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或补偿方案。2023年7月,工作人员曾提供一张手写赔付金额的A4纸,未加盖公章,要求本人签字,本人当即拒绝。此后,工作人员仅以口头方式反复询问补偿意向,未就补偿标准、依据及程序作出任何书面说明。2026年7月9日,工作人员口头通知施工路线变更,变更后本人住宅房屋间距离规划公路路面仅1.6米,但至今仍未提供任何书面补偿协议或规划变更说明。自2023年6月起,本人先后通过12345政务热线、现场信访、山东信访APP等渠道,向板泉镇政府、莒南信访局、莒南公路发展中心、临沂市信访局逐级反映,要求提供书面补偿协议并说明规划合规性。至今基层各部门仍未就补偿方案、规划合规性等核心问题作出任何书面答复。2026年7月18日早7点,施工方带领多人到达现场,挖倒树木、挖断门前水泥路。
莒南县公路中心、板泉镇人民政府:针对网友反映的G518国道莒南段改造工程相关问题,我们高度重视并认真核查,现将有关情况及网友诉求回复如下:
关于网友反映的G518国道与住宅间距规划设计不合规问题。G518快速路改建工程依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咨函〔2022〕56号),确定当事人房屋评估价格,但是当事人对该评估价格表示不满且与其心理预期差距很大,经多次协调始终不同意拆迁。为推动工程进展,2026年5月22日,市、县公路中心会同设计院进行优化论证后,严格依照设计规范,对设计图纸进行了变更,增加了道路与房屋3米距离,现在的路基边线距离当事人房屋4.6米,道路沥青路面外沿与当事人房屋南侧距离为7米,北侧距离为5.9米,且沥青路面外沿距离行车道还有3米的硬化路肩(用于非机动车通行),行车道与房屋最小距离为8.9米。2026年7月15日,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到当事人房屋处,进行现场放线定点,确定设计院设计情况并当面告知当事人。针对当事人现场要求提供其房屋处变更图纸,2026年7月28日,县公路中心工作人员又将该房屋处线形变更后图纸交付当事人。同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未明确规定已建成房屋距离道路的最小距离。
关于当事人反映的未向当事人出具书面加盖公章的补偿方案及正式文件的问题。当事人反映的加盖公章的补偿方案及正式文件,是由市县公路中心委托山东大宇建设项目管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将全部资料装订盖章后交县财政部门进行保存时使用的,因G518征地拆迁涉及人员众多,不单独交付当事人。工作人员入户告知当事人所使用的评估明细表,评估公司不单独盖章,但是明细表内容与加盖公章的相关原件完全一致。
施工单位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批复的《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G518日定线临沂日照界至长深高速临沂东互通立交段改建工程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批复》进行的施工,工程变更是设计院根据设计规范进行的调整,符合公路设计规范。临沂市行政服务审批局于2023年11月3日发放施工许可,施工单位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施工。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生活出行受到影响的情况,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已修建了一条施工便道,便于当事人出行,并已尽量压缩该处施工时间。施工单位承诺在完成沥青路面、排水设施施工后,对当事人门前道路重新进行硬化施工,方便当事人及其家人出行,目前门前沥青路面已完成,公路中心及施工单位向当事人提出两套解决方案均被当事人否定。
下一步,我们将安排工作人员与该网友开展线下面对面对接沟通,逐条细致做好政策解读、情况说明与疑问答疑,切实把问题讲透彻、把诉求回应到位,全力化解群众疑虑。
(大众新闻记者 赵小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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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小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