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联合判后回访 见证盗采沙坑变身丰收田 滕州市人民法院以司法力量推动生态修复落地见效

地方法治 |  2026-08-20 21:08:30 原创

陈俊如来源:大众新闻·山东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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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滕州市人民法院与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对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展判后回访。回访组来到龙阳镇某村,深入田间地头,查看土地平整、覆土及农作物种植等复垦情况。昔日的盗采沙坑已不见踪影,取而代之的是长势喜人的地瓜、花生等作物,土地重新焕发生机。

2023年3月至10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擅自在滕州市龙阳镇某村集体土地上盗采建筑用砂并对外销售牟利。经查,盗采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水浇地,面积1182.69平方米,其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720平方米、一般农业区463平方米。经鉴定,盗采建筑用砂方量为1716.53立方米,总价值171653元。

滕州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法检两院共同引导被告人认识到其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损害,主动承担修复责任。从专业机构出具复垦方案到竣工验收通过,仅用时4个月,修复工作在判决前即已完成。在专业机构验收、检察机关确认和法院裁判认定的共同把关下,确保修复质量,实现了惩罚犯罪与环境修复的同步推进。

滕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完成土地修复、全额缴纳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从“盗采沙坑”到“丰收田地”,案件的审结并非生态修复的终点。近年来,滕州法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将生态环境修复情况作为检验环资案件办理成效的重要标准。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积极引导被告人承担修复责任。对能够直接修复的,优先采取原地原样修复;无法原地修复的,则采取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替代性方式,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及时得到修复。

数据显示,滕州法院审结的环资公益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自行修复或采取替代性修复的比例达90%以上,通过判决确认的修复费用累计达1500余万元。随着“谁破坏、谁修复,修复好、可从宽”的司法导向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从被动接受惩罚转向主动承担修复责任,推动法律效果与生态效果相统一。

下一步,滕州法院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为契机,在坚持原地原样直接修复的基础上,探索多元化修复方式,持续完善全方位修复体系。同时深化法检联动与多部门协同共治,建立判后常态化回访机制,做实生态修复“后半篇文章”,切实实现“审结一件案,恢复一片绿”,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和更有力的司法实践守护耕地红线和绿水青山。

(大众新闻·山东法治报记者 陈俊如 通讯员 宋雯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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