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自动售货机扫码才能看价,是合理模式,还是在悄悄损害消费者权益?
山东法治报 | 2026-08-20 21:08:43 原创
陈瑞阳来源:山东法治报
站在自动售货机前,扫码、进入小程序、授权、在小程序里查看商品价格、开门取货,再到关门后等待自动扣款——这种操作,很多人习以为常。不少人认为,只要拿商品前能看到价格,就不算侵犯知情权,顶多麻烦一点。
这真的合理合法吗?8月17日,山东求新(济南)律师事务所张燕飞律师给记者介绍,仅在小程序内展示价格,机身没有醒目标价,其实并不符合明码标价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问题的核心不是消费者能不能看到价格,而是商家的标价义务。即从标价主动摆在明处,变成消费者扫码才能获取,商家的这种做法本身是否可行。”张燕飞律师说。

某品牌的自动售货机为扫码款,柜身无商品情况显示屏幕,柜内无价签,消费者需用手机扫二维码,打开商家小程序才能知道商品价格(陈瑞阳 摄)
明码标价的底线,正被悄悄后置
据了解,目前市面上的自动售货机大致有三类常见款式:弹簧货道款(每个货道对应一张价签,消费者选定商品后,弹簧便转动一圈推出货物);带屏幕款(商品不规则摆放,柜身电子屏中显示商品价格);扫码款(柜身无屏幕,柜内无价签,消费者需用手机扫二维码,打开商家小程序才能知道商品价格)。在网购平台上,相同尺寸的一款自动售货机,带屏幕款比扫码款价格高,该商家表示,一块电子显示屏的价格约1000元。
在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附近一写字楼内,某品牌的自动售货机为扫码款,8月17日,记者联系到该品牌自动售货机商家,询问不在醒目位置标价的原因,商家表示,柜内商品会不定期做活动,因此不能设置纸质固定价签,而柜子本身不带屏幕,不支持扫码前查看商品价格。

在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附近一写字楼内的某品牌自动售货机。(陈瑞阳 摄)
对此,张燕飞律师表示,商家的说法并不合理。“价签消失、全部藏进扫码后的小程序里,很多人觉得,反正扫码也能看到,无所谓。但很少有人意识到:明码标价的底线,正在这一步步的操作中被悄悄后置。”
法律义务没有“群体例外”
当记者询问,这种设置是否对一些不熟悉手机操作的人形成隐形门槛时,商家表示,这类自动售货机目前只在办公区和工厂铺设,“用这个自动售货机的一般都是年轻人。”言下之意即默认:不能熟悉使用手机操作的人、中老年群体等,并不是他们的目标消费群体。
而事实上,办公区与工厂区域并不都是年轻群体,一些后勤人员、维修人员以及外来办事、送货的人员等,也有一些不能熟练操作手机的人及中老年人。“明码标价是法律规定的普适性强制义务,无论设备投放在哪里、目标受众是谁,只要是在境内从事商品销售经营,就必须遵守统一的标价规则。商家不能以‘主要受众是年轻人’为借口,天然排斥其他人群的消费权利,更不能默认中老年人不该使用这类设备。”张燕飞律师说。

这款不带屏幕的自动售货机上贴有二维码,扫码进入小程序,授权登录后即出现该页面。(陈瑞阳 摄)
形成“使用习惯”,代表买卖模式合理公平吗?
“即便年轻人能养成使用习惯,也是商家规训后的结果,并不代表买卖模式合理公平。”张燕飞律师分析,在显著位置标价本应是商家主动履行的义务,但在这种模式下,变成了消费者需要付出扫码、授权等时间与信息授权成本才能换取的“查询权利”,商家省了更换价签的人力物力,却将成本转嫁给了所有消费者。另外,柜身商品醒目标价,消费者一眼就能判断价格、决定买不买;藏进小程序后,必须先成为小程序用户,才有资格知晓价格,客观上剥夺了消费者交易前知情选择权与公平交易的基础。
法律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大众新闻·山东法治报记者 陈瑞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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