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拒绝业主不合理要求被打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大众新闻·黄三角早报 2026-08-20 16:14:17
关键词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案情
桑某系某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的保安。2018年6月2日,桑某在小区北门值班室当班,小区业主张某、陈某酒后因裤子被物业公司设置的护栏刮破,遂进入北门值班室要求物业赔偿,在遭到拒绝后将值班保安桑某打伤。桑某被诊断为:右膝外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半月板损伤,右胫骨平台骨挫伤,右膝关节积液。2018年8月10日,桑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根据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认定桑某为工伤。物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其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此处暴力伤害不仅包括他人对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不满而采取打击报复措施,也包括他人对用工单位不满,针对该单位不特定对象所实施的暴力伤害。工伤认定中应着重审查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是否以维护用人单位利益为目的。本案中,保安桑某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被打,应被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以上内容摘自《工伤保险案例普法宣传读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
责任编辑:马瑞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