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在单位洗澡被烫伤,为何不能都认定为工伤?

大众新闻·黄三角早报    2026-08-20 16:14:05

关键词 收尾性工作、与工作有无关联

案情

周某是某煤矿公司的一名综采工人。一日上午下夜班升井后,他去公司的职工澡堂洗澡。在澡堂同一水池泡澡的还有另一名综采工人刘某。刘某当日歇班,晨练后来职工澡堂洗澡。在泡澡过程中,二人被突然注入水池的热水烫伤。周某、刘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之后,周某被认定为工伤,而刘某没被认定为工伤。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

刘某认为,自己和周某都是在职工澡堂洗澡受伤,周某被认定为工伤,自己也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职工为做好工作,在正式工作时间前后,有时需要做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虽然这段时间不是职工的正式工作时间,场所可能也不是正式工作场所,但是若在这段时间内、在另外场所从事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是与工作有直接联系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二)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周某作为综采工人,因工种的特殊性,每次下班升井后都需先去职工澡堂洗澡,然后更换衣服,属于与综采工作紧密关联的收尾性工作。因此,周某在洗澡过程中受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而刘某则不同,其洗澡行为属于歇班期间的个人行为,与工作无关,其在洗澡过程中受到伤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不予认定刘某为工伤的决定。

以上内容摘自《工伤保险案例普法宣传读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

责任编辑:马瑞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