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餐饮服务经营选址的温馨提示
惠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王君彩 2026-08-20 16:31:57
广大餐饮服务经营者:
您好!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为规范餐饮行业市场准入秩序,有效防范餐饮油烟污染扰民问题,减少因选址不当、餐饮油烟污染引发的矛盾纠纷和经营投资损失,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及经营者合法权益,结合法典相关规定,现就餐饮服务相关事项作如下温馨提示:
法律规定重点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规定: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致使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办经营温馨提示
1.合理选择经营场所
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严禁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建议签订场地租赁协议前,主动向出租方、相关部门核实房屋规划用途、烟道配套情况。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对提交材料开展形式审查,不对经营场所是否符合环保选址条件进行审查,营业执照的办理,不代表该场所即符合餐饮环保条件,若经营地点属于法定禁设区域或有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可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关闭、行政处罚等处理,请您务必提前核实确认,避免因选址不合规,造成投资损失。
2.准确填报经营范围
办理营业执照时,请结合实际经营业态准确申报。餐饮服务经营范围分为“餐饮服务”和“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两类。经营场所属于法定禁设区域的,请勿申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项目,应重新选址或调整经营业态。
合规选址是餐饮开办的首要环节。请广大餐饮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要求,携手共建整洁宜居的辖区环境。
责任编辑:王君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