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检说法:损失赔偿
地方法治 | 2026-08-22 21: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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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小山的妈妈在网上买了一套故事书,店家承诺:“三日内发货,七日内送到。”
可是过了十天,书还没有到。小山的读书课马上就要到了,他急得团团转。
小山妈妈催客服发货,客服却说:“现在物流紧张,快递发货慢,还要再等一周。”
妈妈生气地说:“你们承诺了七天内送到,现在十天了还没发货,这叫‘违约’。”
为了不耽误小山用书,妈妈又付了15元加急快递费,要求三日内到货。
可商家还是发了普通快递书没按时到,15元快递费也白花了。
妈妈找到客服:“你们不仅违约了,还让我额外损失了15元快递费,耽误了孩子用书,这些都要赔!”
客服自知理亏,退了款,赔偿了20元,还送了优惠券。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崂山检察)
责任编辑:王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