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一对一私教课,教练离职了!剩下的钱能退吗?

中国之声    2026-08-22 15:27:55

如今,健身房、美容院、教育培训等行业普遍采用预付式消费模式,商家用“多买多送”“限时优惠”吸引消费者一次性充值大额费用。

蒋女士在健身中心买了私教课,但课还没上完,私教就离职了。蒋女士想将未上的课退课退费,与健身中心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私教离职,消费者退课,到底谁违约?健身中心是否应该将未上的课全额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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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6日,蒋女士从健身中心购买了价值5000元的健身私教课程,其中包含8节每节250元的康复私教课,还有15节每节200元的常规私教课,共计23节课。

康复私教课由王教练负责,李教练负责常规私教课。但上第一节常规课时,蒋女士就受伤了,所以蒋女士与健身中心约定,由王教练负责她的全部课程。

截至2024年12月28日,蒋女士共上了7节课,包括6节康复课和1节常规课,剩余16节课未上,对应课程费为3300元。

2025年2月,王教练突然从健身中心离职,无法继续为蒋女士提供服务,于是蒋女士向健身中心申请退费。

健身中心店长不否认剩余课程费用是3300元,但提出退费要扣除20%违约金及教练提成费,算下来只能退1840元;如果转课给他人,也要扣10%提成费。

双方协商未果,蒋女士认为健身中心无法继续按约定提供私教服务,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3300元。健身中心认为,私教课存在有效期,每节课的有效期为7天,蒋女士的课程已经全部过期,因此不同意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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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蒋女士与健身中心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

独任审理此案的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史磊鑫说,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指定的教练离职,没有办法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健身中心是否应当退还蒋女士未完成消费的预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退回预付款。

法官指出,蒋女士受伤后已经与健身中心约定由王教练担任其后续课程的私人教练,这个约定,是判断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关键。在指定的教练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情况下,蒋女士有权自主选择是否继续接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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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于健身中心提出的课程已过期的答辩,法院不予认可。史磊鑫表示,健身中心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课程存在有效期限的约定;而且蒋女士购买的是按次收费的健身课程,并不是在一定期限内无限次消费的期限性预付卡,健身中心以此为理由拒绝退费缺乏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健身中心退还蒋女士剩余课程费3300元。健身中心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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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预先付费,后续享受服务的模式。法官提示经营者,在经营中既要用好预付式消费,吸引顾客,也要合规经营,完善合同与告知义务,防控风险,避免纠纷。

首先要明确书面约定,拒绝霸王条款。与消费者订立预付消费协议,要写清充值金额、有效期、服务内容、消费规则、扣款标准、退款条件、转让规则和违约责任,不得设置“一经充值概不退”“退款过期余额作废”等无效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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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卡时主动向消费者重点提示有效期、限制条件、退改规则,对关键内容加粗标红,不隐瞒限制,不口头虚假承诺,留存已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的凭证

另外,要严格遵守各地限额规定,控制单张预付卡的充值上限,不发行超限额预付卡,更要规范营销宣传。

而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模式时,应当注意理性充值,量力而行,留存证据,购买服务时务必保留好付款凭证、转账记录、消费合同等书面材料。当商家无法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又拒绝退款时,消费者可采取协商、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于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