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法院审结一起涉未成年人行政处罚案 警示:“未成年人”身份不是“免罚牌”

大众新闻·大众日报 薄克国   2026-08-24 12:43:48原创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对未成年人实施学生欺凌的将依法给予处罚、采取矫治教育,对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依法执行拘留,向全社会释放明确信号,法律给予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但绝不容忍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近日,莱西法院审结一起涉未成年人行政处罚案,警示广大青少年:“未成年人”身份绝非违法行为的护身符。

基本案情

小甲与小乙系某学校学生,双方关系紧张。某日中午,二人在学校宿舍内因一包方便面归属问题发生口角。同宿舍的小丙、小丁亦因与小甲相处不睦,借机上前指责。后小乙将小甲踹倒在床上,小丙上前对小甲脸部、头部及身体进行殴打。经小丁与其他同学劝阻后事态平息,小甲随即报警。

经鉴定,小甲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某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订)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殴打他人,情节较轻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时年15周岁的小丙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小乙不满十四周岁,对其不予处罚;小丁未实际参与殴打,对其不予处罚。

小甲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认为小乙、小丙系“结伙殴打”,应从重处罚,遂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维持原处罚决定后,小甲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虽能证实小乙与小丙均对小甲实施了殴打行为,但不能证明二人存在共谋要共同殴打小甲的意思表示或联络行为。考虑到当事人系未成年人、其违法行为发生原因以及危害后果等因素,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小甲诉讼请求。小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起因于同学间琐事口角,损害后果轻微,涉事者均为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处罚裁量适当、处罚种类符合法律规定,不宜加重处罚。但也警示广大青少年,未成年人实施殴打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样面临罚款、拘留等法律后果;情节恶劣的,更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同学之间相处可能存在小摩擦与不愉快,这绝非殴打他人的正当理由,日常交往中,都应该谦和待人、友善相处,学会以理性沟通化解分歧,而非诉诸暴力。家庭、学校、社会亦应共同发力,织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防护网,让每一个孩子都在法治阳光下安全前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

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三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对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处罚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第六十条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大众新闻·大众日报记者  薄克国   通讯员  赵小葵 谢潘婷)

责任编辑:籍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