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时刻“有盐不慌” 山东出台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大众新闻 付玉婷 2026-08-25 09:39:28原创
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山东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提高省级人民政府对食盐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规范和加强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确保食盐市场安全和稳定供应。
省级政府食盐储备,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控省内食盐市场,应对特大灾情疫情、突发事件和食盐市场异常波动,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定用途,确保特殊时期食盐市场供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500克(500克以下规格)小包装及50千克及以上大包装,其中加碘盐须符合我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最低库存、最高库存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省级政府食盐储备,遵循“政府牵总、企业承储、财政补贴、费用包干”的原则,采取“滚动储备,定期轮换”的商业化管理模式。
据介绍,省级政府食盐储备规模为全省上一年度月均食盐消费量(核定7.5万吨,其中小包装食盐为3万吨,大包装食盐为4.5万吨)。储备规模如需调整,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省级政府食盐储备预算实行总额控制,省财政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的承担食盐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为完成省级政府食盐储备任务而发生的贷款利息、资金占用费、管理费等支出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承储企业按照储备合同包干使用。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在省内具有设施齐全且安全的食盐仓储条件;交通便利,调动方便,经营量大,便于轮换;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承储企业符合财政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管理要求。承储企业对省级政府食盐储备要做到定点存储、专账管理,与正常经营食盐区分管理,确保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时对食盐储备的需求。省级政府食盐储备实行挂牌管理。食盐储备(库)前悬挂“山东省级政府食盐储备(库)”标牌,并在库内明显位置标明食盐入库时间、数量、品种及管理人员等。
省级政府食盐储备动用,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提出动用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紧急情况下,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同意后可应急调用,调用比例不得超过50%,事后将紧急调用情况及成效向省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据介绍,文件有效期为3年,2026年8月16日起实施,至2029年8月15日止。
(大众新闻记者 付玉婷)
责任编辑:金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