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遭遇“占座漏乘”仅能退费50%,客运站:存在管理疏漏,下次可半价乘车

封面新闻    2026-08-24 21:58:04

8月23日,一名来自四川梓潼的网友反映,他在绵阳南湖客运站购买当天下午2点10分去岳池的车票,结果车开走了,而他却还遗留在车站。于是,他找工作人员反映情况,工作人员联系上当班驾驶员,却被告之车上人数没少。

“我的坐位被别人顶替了,凭什么只退我50%的费用。”该网友说,班车是一坐一票,是否存在超买票现象?乘客没有坐上车是车站造成的,车站没有履约就该全额退款,为何还要乘客来埋单?

8月24日,记者从南湖客运站了解到,乘客购票进站后埋头玩手机,驾驶员在大厅喊岳池的乘客上车时,另一位购了8月24号票的乘客直接上了车。“乘客没有上到车,我们也有一定的责任。”车站负责人说,购票窗口退票系统设置只退50%,工作人员的责任在于没有及时向上反馈。“我们将其信息进行系统标注,下次乘坐该趟班次时,购票只需半价。”

南湖客运站

网友反映

购买车票没有坐上车

凭什么只退50%费用

8月23日,有网友反映称,他在绵阳南湖客运站购买了当天下午2点10分去广安岳池的车票。进站检票后,就一直在大厅里等候。

“我等到2点20分,也没有工作人员喊上车。”该网友说,他找工作人员询问班车情况,工作人员告知,绵阳到岳池和广安的乘客已合并到广安的班车上,而且班车已于2点05分离开车站。

该网友称,工作人员随后联系到当班驾驶员,驾驶员说车已满员,车上的乘客一个都不少。“说班车已上高速,无法返回来接人。”由于到岳池的班车班次很少,工作人员建议他退票或者等第二天再来车站乘车。

班车是一坐一票,为何车上乘客却满了?这让该网友想不通,车站是否存在超买票现象?在购票窗口退票时,工作人员仅给他退了50%的费用。“我没有坐上车,不是我的原因,车站应该给我全额退款。”

该网友拿到50%的退费后,又重新购买了一张到南充的车票,再转车去了岳池。没能坐上直达的班车,耽误了行程,所造成的损失又该谁来承担呢?

车站回应

另一乘客顶替上了车

小伙下次可半价乘坐

8月24日,记者从绵阳南湖客运站了解到,是另一位购买了8月24日车票的乘客上了车,他们对此事负有一定的责任。

据车站负责人介绍,他们查了当天的监控,8月23日下午1点40分左右,这位梓潼小伙进站购买了2点10分到岳池的车票。进站检票后,他坐在大厅里玩手机候车。“到广安的驾驶员在大厅里喊广安、岳池的乘客上车。”而这个小伙一直沉迷在手机游戏里,头也没有抬。

而另一名乘客听到喊话后,就拿着车票上了车。事后查明,另一名乘客购买的是次日8月24号的车票,在驾驶员喊话时,就直接上了车。“该班次只能坐18名乘客,另一名乘客没有买到当天的票,就买的8月24日的车票。”不存在超买票一说。

而驾驶员只注意到车票是到岳池的,没有注意票上的时间。2点05分,驾驶员看车上的乘客满了,就开车离开了车站。

2点20分,梓潼小伙从游戏中清醒过来,发现没有喊乘客上车,就找工作人员询问情况。工作人员联系上当班驾驶员,驾驶员称车上乘客一个不少,且班车已上高速,无法再返回接人。工作人员就建议小伙退票或改乘第二天的车。后来,小伙退票后,又购买了一张到南充的车票,到南充后再转车去岳池。

对于退票仅退50%的费用一事,该负责人解释说,是退票系统设置的50%,窗口工作人员无法按全票进行退费。窗口人员应该及时把这一情况进行向上反馈,不应该让乘客来承担这一笔费用。“我们确实有责任。”

该负责人说,由于没有梓潼小伙的联系方式,车站已对小伙的信息进行系统标注,下次乘坐该趟班次时,购票时只需半价就可以乘车。

律师说法

不能将管理漏洞产生的成本

转嫁给普通乘客

四川盛豪(绵阳)律师事务所谢德平律师认为,乘客购买客票之后,与客运站、承运人之间成立客运合同关系,客票就是客运合同的有效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出具客票时即成立,承运人负有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将旅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法定义务。结合本案事实,客运站、当班驾驶员存在明显履职过错,车站仅退还50%票款、以“系统设置”为由拒绝全额退款,仅提供后续班次半价优待的处理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车站调查,事故根源在于驾驶员检票登车环节把关不严:将持有次日客票的其他旅客放行登上当日班次,占用了本案乘客的座位,车辆满员驶离,导致购票乘客无法上车。 驾驶员负有核验客票日期、班次的义务,不能只核对目的地,忽略乘车时间; 客运站现场登车管理、检票核对存在漏洞,出现错放其他日期车票旅客登车的管理失误;乘客虽等候期间玩手机,但已经完成检票进站,并未擅自离开候车区域,不属于《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旅客自身原因不能按时乘坐”的情形,不能适用旅客自身误车的退票扣费规则。

客运站抗辩“退票系统设置只退50%,窗口工作人员无法全额退费”,该理由在法律上不能成立。系统设置、内部操作流程属于车站自身管理问题,不能对抗外部旅客的法定权利,内部系统不能凌驾于民事法律之上。因客运站、承运人责任造成旅客不能乘车的,应当允许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应当全额退还票款。系统不能全额退,车站应当通过人工审批、补付差额等方式履行全额退款义务,而不是让受害旅客承担违约后果。“下次乘车半价”属于车站单方提出的补偿方案,属于将来的优惠,不能替代本次应当履行的全额退款义务,乘客有权拒绝该方案,坚持要求本次全额退还票款。

本案中,因班车开走无法返回,该乘客只能另行购买到南充车票再转车前往岳池,由此产生的重新购票的差价,属于承运人违约带来的直接损失。当事乘客可以向客运站正式书面提出诉求:①全额退还本次车票全款;②赔偿本次被迫转车产生的购票差价损失;可以明确拒绝“以后乘车半价”的替代方案。协商不成,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投诉,提交购票记录、退费记录、新闻报道等证据,由行政主管部门介入调解。 行政调解仍然无法解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小额民事诉讼,主张全额退款及合理损失。

汽车客运“一客一票一座”是基本操作规范,登车时应当完整核验客票的目的地、乘车日期、班次,不能只看目的地。客运站应当完善异常处置流程,出现承运人过错导致旅客无法乘车的情形,应当破除系统限制,落实全额退票,不能将管理漏洞产生的成本转嫁给普通乘客。

(封面新闻)

责任编辑:袁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