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肉及肉制品案例(2026年第5期)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08-25 17:59:02原创

今年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例。现将4起案例公布如下:

一、日照某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

日照某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烧鸡,未在外包装标注营养成分表及质量等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查,当事人存在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烧鸡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东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岚山区某个季度红火锅店食品虚假宣传案

执法人员对岚山区某个季度红火锅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点餐单上显示的“鲜牛肉丸”,实际是用“牛肉丸原浆”制作的速冻生制肉糜类制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五莲县某记驴肉火烧店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五莲县某记驴肉火烧店加工的“驴肉火烧”产品,经检验检出马源成分,未检出驴源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五莲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五莲县某巴佬熟食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五莲县某巴佬熟食店生产的熟肉制品,经检验检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诱惑红”。经查,当事人在生产该熟肉制品时,使用了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五莲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吕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