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森松重工、山联国际货代被行政处罚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8-26 08:43:55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栏获悉,8月21日,该栏公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关于森松(江苏)重工有限公司(下称“森松重工”)、上海山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山联国际货代”)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26〕146号)。

内容显示,2026年2月10日,当事人森松重工委托山联国际货代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3项货物,上述货物为旧机电产品,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6年)》范围,需提交进口许可证,森松重工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时未办理且未提交该许可证,事后补办上述证件,该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山联国际货代申报前收到海关单一窗口提示是否涉旧机电证的信息后,未直接告知森松公司,基于上述原因导致违法情形发生。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发票、提单、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进口许可证、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据悉,海关于2026年4月30日向森松重工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沪浦江关缉告字[2026]78号),森松重工于2026年5月11日向海关申请听证。海关于2026年5月18日向森松重工制发《海关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2026年5月28日举行听证。鉴于森松重工提出新的听证意见需补充证据,海关决定中止听证,后于2026年6月5日制发《海关行政处罚恢复举行听证通知书》,并于2026年6月11日举行听证。经海关复核完毕,于2026年8月4日重新向森松重工和山联国际货代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四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机关决定对森松重工科处罚款人民币8.2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四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机关决定对山联国际货代科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森松(江苏)重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14137.8万美元,法定代表人盛晔,公司由森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全资持股,后者为森松国际(02155.HK)全资子公司。

上海山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则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55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俞钧。

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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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牧青